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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港澳台学生培养管理规定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港澳台学生培养管理规定

(暂行)

为促进我校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规范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港澳台学生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考试,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或通过校际协议,交换至我校的港澳台本科学生。

第二条 我校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简称港澳台办)是我校港澳台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协调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同学生处、教务处等做好招生、教育教学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及相关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以及教学计划工作的调整。

第五条 学生处及相关学院负责港澳台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鼓励和提倡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的各项课堂教学和其他课外活动。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其它代收费的收取。

第七条 各有关学院负责教学以及其它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学生处向港澳台学生提供住宿服务以及相关服务。

第二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九条 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

第十条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 尊重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同学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平等友好。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娱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 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第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损坏公物要赔偿。

第十五条 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不酗酒、不赌博、不吸毒、不斗殴,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内散发和张贴任何宣传品,不从事传教,不得参与或组织任何非法集会、活动等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入学报到和注册时,到财务处缴纳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参照我校相关缴费标准执行。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注册。缴费后一个月内申请退学者,可退学费(不含杂费、住宿费)的90%。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中断我校学习或交换计划时,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住宿费。

第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本学期学费不退;中途复学或入学者,须缴纳本学期的全额学费。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九条 港澳台新生持相关证件及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港澳台办报到,财务处缴交学费和住宿费,教务处注册登记,保卫处进行户籍登记,就读学院报到。

第二十条 港澳台学生入学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凡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于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时间内注册。未经请假而不按时到校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按照学校统一的学籍管理规定对港澳台学生施行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和军事教育课等。港澳台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应是相当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减去可免修课程的学分。

第六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的体检费、医疗费、保险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交通法规等造成的伤亡事故所需的有关费用,由肇事学生自理。

第七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宿舍原则上由港澳台办配合学生处统一安排在校内住宿。

第二十七条 保持宿舍整洁和安静,房间不得转借他人,禁止留宿外人。

第二十八条 宿舍设施及家具均为配套使用,不得加工改装或弃置门外;不得私配房门钥匙及自行在房门上加锁或换锁。

第二十九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注意节约用电,遵守用电规定,超标用电者应按规定交纳电费。

第三十条 港澳台学生如从校内搬到校外居住,需向港澳台办提交校外住宿申请书、学生家长签名同意书、经中国公安部门认可的出租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经港澳台办、学生处同意后可在校外住宿。如果更新住房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一周内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重新登记。否则,学校不予迁出,也不退住宿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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