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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已经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办法;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交换生、联合培养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若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做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结果较轻的,可以视其情节从轻处分、降低一级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主动承认错误事实,决心改正的;

(四)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主动检举违纪事件中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六)涉及财物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积极主动退赔或者补救的;

(七)经查实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且认错态度好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处分情形的。

免予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从重处分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事实,不配合组织调查的;

(二)在调查中故意歪曲事实或者阻止他人提供信息,妨碍调查的;

(三)涉及财物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不按要求退款和赔偿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

(七)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过程中,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九)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纪的,应当在已受处分和应受处分中最高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十)酗酒肇事的;

(十一)其他可以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从重处理或按照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级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从轻”是指在同一情形的不同档次的处分中或受连带影响的相关项目中取较轻的处分档次或较轻的连带影响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从重”是指在同一情形的不同档次的处分中或受连带影响的相关项目中取较重的处分档次或较重的连带影响项目。

第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处分影响期限,原则上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

对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上述处分影响期限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处分影响期以学生违纪行为发生或认定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纪的,已受处分的影响期限不变,新应受处分的影响期限另行计算。

第十二条 在处分影响期内,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二)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

(三)已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赔偿。

第十三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愿意改正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危害网络安全,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浏览、登录非法网站,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直销、邪教,在校内进行宗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吸食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非法携带、持有枪支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非法携带、持有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除留置枪支、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赌博行为的,除留置赌具和赌资外,依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参与赌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首聚众赌博或者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以经营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具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恐吓、威胁、侮辱、诽谤他人,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依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至1000元(不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至2000元(不含2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多次盗窃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偷窃或骗取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伪造证件、证明、文件、公章、签名等,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冒用学校、个人及其他组织名义,冒领、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包裹,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诈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及两次(含两次)以上诈骗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的,依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策划他人打架、肇事,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或者先动手打人的,以及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加重一级处分;

(三)为他人提供器械或凶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邀约他人参与打架、怂恿他人打架或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参与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打架斗殴后,实施报复、以“私了”方式索要财物,或者威胁、恐吓对方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累计旷课的,依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一天以实际授课学时计算,缺席集中实习、军训、设计和论文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天以6学时计算;缺席学校安排的其他活动,一天按4学时计算。

第二十九条 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以合法学生团体开展非法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擅自组织有明显安全隐患的集体活动,或者在正常教学、活动中不按安全规定操作,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阻碍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依照校规、校纪进行教育管理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故意隐匿、毁弃、损坏公私财物的,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不当得利,经请求拒不返还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依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在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伪造注释的,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请人代写论文、为他人代写论文、组织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他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失信行为的,依照情形给予处分:

(一)在校内外技能竞赛、文体活动、创新创业、评优评先中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获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资助,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请人代上课、早自习或参加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并对请人代上课的学时记为旷课;

(四)为他人代上课、早自习或参加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组织为他人代上课团体,设立用于为他人代上课通讯群组,为他人代上课提供中介或便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依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依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存在其他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达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组织调查,形成相关材料:

(一)考风考纪方面,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教务处指导下调查;

(二)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处指导下调查;

(三)存在涉嫌违反治安、安全管理规定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处、保卫处指导下协助公安等部门调查;

(四)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并提交学生违纪材料到相关学院。

第四十三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相应学生所在学院参与,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组织调查,形成相关材料;必要时,可由职能部门指定牵头学院或由职能部门直接牵头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纪律处分由校长会议、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学院,分别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处理,其处理结果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行文;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分建议,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教务处(学生处)召集相关单位会商后将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行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分建议,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教务处(学生处)召集相关单位会商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再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后行文,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学院或职能部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出现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定性不准确、程序不正当、处分不适当时,学校可以要求重新处理;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相应权限的处分决定。

第四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通过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等级,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由相应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加盖学校行政印章,行文日期即为决定作出日期。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受处理、处分学生,成立由教师、学生组成的送达小组(人数不少于2人),将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以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学生本人亲笔签收,送达小组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与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

(二)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送达小组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与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

(三)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采取挂号或快递邮寄,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送达小组签字及邮寄凭证,与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

(四)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如实记录原因和经过,与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

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由学校职能部门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发放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由学院代为办理;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处理。

第五十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影响期满时,经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班级学生代表评议通过,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学生处)解除处分。

处分影响期满后,学生未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的,可由学生所在班级学生代表评议,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学生处)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因违背学术诚信行为受到的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对其获得学位的限制,另文规定。

第五十一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官方认可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或者对学校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影响(留校察看处分影响不少于6个月),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相关材料,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批后行文,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处分影响期未满的,符合结业条件的,发给结业证书;处分影响期满,解除处分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对于符合发给毕业证书条件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毕业证书签发时间。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午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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