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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已经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委),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委办公室设在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办公室(以下称校办)。

申诉委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校办负责人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其中学校有关领导、校办负责人为常任委员,同时根据申诉案的性质和需要,选任其他组成成员。每一次学生申诉案处理的申诉委成员,由校办提出建议,经申诉委主任和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确定。

第六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提出申诉时,应当由学生本人向申诉委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文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学院、专业、班级、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区别不同情况书面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三)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下列情形,申诉委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诉委已作出处理决定或复查结论,学生再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超出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限期补正申诉材料而不按期补正的。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申诉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集体研究、举行听证等方式进行复查。其中,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留校察看处分可以采取集体研究方式进行复查;开除学籍处分应当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复查,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程序听取陈述和意见,再由申诉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委对申诉复查过程中,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对学生本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十三条 申诉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下列处理:

(一)认为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学生;

(二)认为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当的,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建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处理结果以申诉处理决定书方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以学校名义行文,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含事实、经过、理由、结论等内容。

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诉委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者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处理申诉。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要求听证不公开进行。听证是否公开,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条 听证机构的组成由申诉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成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书记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说明听证事由;

(三)做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人就事实、理由、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向申诉委提交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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