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福利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校福利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学校按在职教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3%计提,在校财务处建立专门帐户。
二、享受对象
福利经费的享受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人事代理、建档困难教职工及其他。
三、使用范围
教职工福利经费主要用于解决教职工的个人生活困难,适当补助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一)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
1、教工之家、教职工食堂等的简易设施的购置与维护;
2、全校教职工参加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3、女教职工权益保障(包括女职工卫生保健、“三八节”等);
4、关爱教职工子女慰问活动(包括儿童节慰问教职工14周岁及以下子女、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教育管理费、参与幼儿园、中小学重大共建活动等)。
(二)教职工个人福利补助
1、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参照重庆市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定的病种)、突发灾难,损失重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
2、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及建档困难职工等传统节日送温暖;
3、教职工因病住院慰问;
4、教职工参加无偿献血、因工受伤等慰问;
5、教职工婚、育慰问;
6、烈士亲属慰问;
7、新入职教职工慰问;
8、教龄满30年教职工慰问;
9、当年退休教职工慰问;
10、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及子女去世慰问。
(三)其他事项
四、福利费使用的标准
(一)集体福利事业补助
1、教工之家、教职工食堂等的简易设施的购置与维护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校福利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按照“节俭、适度”的原则拟定补助方案,向校教代会执委会报告;
2、教职工参加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根据重庆市总工会相关文件精神,由校工会拟定参加方案,向校教代会执委会报告;
3、女教职工“三八节”慰问每人每年200元;
4、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每人每年200元;
5、教职工14周岁及以下子女儿童节慰问每人每年200元;
6、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教育管理费,按渝价【2012】3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保教费中含20%管理费,幼儿家长可凭缴款收据回单位报销,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负担”,每孩每位职工报销管理费的一半;
7、参加幼儿园、中小学重大共建活动,赞助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活动用品。
(二)教职工个人福利
1、大病首诊救助金:教职工本人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大病首诊救助金10,000元;
2、大病继续治疗救助金:教职工申领过大病互助金后,第二年及以后因同一病种继续治疗的,每年可申领一次继续治疗救助金2000元;
3、大病医疗救助金: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一年中在扣除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达到5万元-10万元的按10%给予补助;10万元-20万元的按15%给予补助;20万以上的按2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大病生活补助金: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不能工作的,每月给予生活补助500元;
5、患重大疾病教职工及建档困难职工传统节日送温暖:春节每人2000元;传统节日慰问品:春节控制在300元以内,端午节、中秋节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
6、突发性灾难救助金: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因突发灾祸,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2000元;损失重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10000元;
7、教职工因病住院慰问费500元(原则上每年一次);
8、教职工参加无偿献血、因公受伤等慰问费500元;
9、教职工结婚慰问礼金500元/每人、生育慰问礼金500元/每孩。
10、烈士亲属慰问:每年烈士纪念日为烈士亲属发放慰问金500元;
11、为新入职教职工购买慰问品,标准控制在300元以内;
12、为教龄满30年教职工购买慰问品,标准控制在500元以内;
13、为当年退休的教职工购买慰问品,标准控制在500元以内。
14、在职教职工去世,慰问费2000元,悼念用品控制在200元以内;教职工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及子女去世,慰问费1000元,悼念用品控制在200元以内。
15、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其它特殊困难需要补助时,由教职工提出申请,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研究补助标准。
(三)其他事项的标准由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研究确定。
五、福利费使用审批程序
1、教工之家、教职工食堂等的简易设施的购置与维护、教职工参加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由校工会或相关单位提出方案,学校福利委员会审议并提交校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其中重大支出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
2、大病互助金、大病继续治疗救助金、大病医疗救助金、大病生活补助金、突发性灾难救助金及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补助时,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部门工会讨论签署意见后报校工会,校工会提交学校福利委员会集体研究。原则上一年内同一原因的补助为一次。
3、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补助或慰问费,由校工会主席审批。
六、经费管理
1.学校福利经费的使用由校工会牵头,人事处、工会福利委员会、部门工会等协助,根据本规定的支出项目及标准组织实施。学校财务处负责福利经费的账务核算。
2.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教职工福利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校工会主席负责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除部门负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
3. 不得将福利费用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劳务费以及用作招待费、娱乐费等方面。
4、每年由财务处向教代会报告福利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九、校行办【2012】228 号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十、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