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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宣传文化活动管理规定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宣传文化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校各种宣传文化活动及参加者都应自觉维护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维护和展示学校良好形象和荣誉,有利于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建设和安定和谐的安全稳定局面。对在学校宣传文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有损学校利益和形象、破坏安全稳定的行为,全校师生均有责举报、劝阻、制止。

第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社会团体的组织,属教工组织的,意识形态类须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科研处主管;文体活动类由校工会审批并主管;学生组织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校内严禁非法团体组织存在,严禁师生员工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第三条 校内严禁编印、制作、收藏、出售、传播非法宣传品、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师生员工如发现非法宣传品、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应及时报告并交校保卫处。

第四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印制、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经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团体组织因活动需要在校内印制、张贴、散发宣传品,应经团体组织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散发、张贴的宣传品、印刷品的内容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第五条 所有师生员工不得擅自出租和出售自行印制的宣传品、印刷品。校内开办报刊店、音像店等,出售或出租政府出版部门正规发行的宣传品、印制品的,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行业经营执照等相关许可证,经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经营场地所属单位同意后,方可营业。如发现经营非法出版物,将依法予以整治,直至取缔。

第六条 在校内悬挂标语,张贴通告、海报、启事等张贴物,设置展板、水牌等宣传物,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校园标语、张贴物、展板和水牌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和团体在校内举办有关意识形态类的文化展览活动,属全校性的,应由单位领导或团体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学校所属二级教学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院(系、部)党总支审批。校外单位进校举办有关文化展览活动,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播放通知、宣传材料等,应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和团体在校内举办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主办单位党组织严格审查主讲人基本情况、相关内容及展示材料等,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与境外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驻华使领馆及外国人开展交流合作项目,必须于事前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请示备案,涉及相关文化活动的应经党委宣传部审查,重大情况还应向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在校内组织集会、游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举办音像放映活动和设置音像放映点。确有需要的报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审批。

第十三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网站建设及信息发布等,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网络宣传及舆情管理办法》及学校网络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园公开场合不得进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入校进行采访活动、校内单位联系新闻报道等涉及学校对外宣传相关事宜的,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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