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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种类

1.学院印章有: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印章、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公章、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合同专用公章、院长名章等。

2.各二级单位印章有:行政公章和党总支印章,其用途仅限于本单位在院内的工作和业务往来等。

3.学院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群团组织印章,主要用于学院科研、学术、群团活动等。

4.根据工作需要使用的三级部门公章及其它业务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1.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各二级单位党总支和行政印章以及学院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群团组织印章的刻制,由校办按国家规定统一制发,各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刻制任何带有校名的印章。因单位名称变更、机构调整等原因要刻制、更换印章,应由单位提出申请,交校办负责办理。二级单位领用新印章时,由校办印发印鉴启用通知方可启用,并将停止使用的旧印章交校办封存、销毁。

2.二级单位公章损坏需重新刻制,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交校办复核后持学院介绍信或证明携带旧章到指定的刻章地点自行刻制。

3.各二级单位下属科室、教学部、科研机构及其它组织或团体等原则上不予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刻制。公章由校办办理,业务专用章由二级单位持学院证明自行办理。带有校名的业务专用章启用时,用印单位应到校办留存印模备查。

4.各单位及下属部门未经过学院同意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刻制带有校名的各类印章,一经发现,学院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印章保管

1.学院公章和党委印章由校办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各二级单位的公章应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和使用;党总支印章由总支书记负责保管和使用;个别三级部门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应由科长或业务主管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2.印章管理使用专职人员要加强责任心,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放置处应随时关锁,以防滥用和盗用印章。在专职人员离岗时间或节假日期间,其他值班人员代为使用印章,要办好交接手续,做好用印记录。

3.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一般不得携出外用,更不能借与他人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外出用印,须经领导批准、有保管使用印章的专职人员在场。

4.财务专用章(包括财务印鉴)的保管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坚持专管专用、票印分管的原则,正确管理与使用。

二、印章的使用

(一)学院公章使用范围

1.以学院名义上报和下发的各类公文;

2.教学、科研、后勤、财务、基建、统计、设备购置等工作的各类报表;

3.合同、协议、项目申请(结题)及相关资料;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奖学金证书、荣誉证书、学历证明、休学证明、聘书、请柬、奖状等各类证书;

5.招生录取通知书、教职工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和证明、涉外信件(论文)、银行业务有关单据及凭证、公函、向外刊登广告等。

(二)学院公章审批程序

1.申请。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用印申请单”(见附件),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校办。如用印内容涉及到其它部门,还需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2.复核。校办印章管理使用专职人员负责复核用印申请单,严格审核用印内容,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各类文件、资料等,用印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3.用印。经复核无误后由校办印章专职人员用印,并留存备查。

(三)学院公章使用要求

1.以学院名义印发的正式公文、必须经院领导或授权人签发方可用印。凡学院上行文必须由院长签字,院内下行文按类别由分管院长签字。未经签字同意的,不得用印。

2.各类证书、证件、聘书、请柬、各业务部门的例行报表用印,必须持有经本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签字的用印申请单(各类证书须附上名单),校办核实后方可用印。

3.各类合同、协议、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及专利申报材料、计划任务书、职称(务)申(审)报表及其它重要报表、出国申请(登记、审查)表用印,须经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其中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证件,需经学院主要领导或授权人签字后方可用印;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证件,需经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4.向外刊登广告,须将原文送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用印。

5.涉外信件及各类外文资料、证明信等,须交外办审查,重要文件交有关院领导签字后,到校办用印。

6.学院干部、教职工外出介绍信和旅途中所需证明、由出差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写明去何地、事由等,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市外出差还要分管院领导签字),方可到校办转开介绍信和使用学院公章;其它证明信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到校办用印。不得为陌生人、无证件者和情况不明的人开具介绍信。

7.学生需学院出具各类证明或补办学生证、毕业证、索取在校成绩单等,应持所在院系盖有公章的介绍信,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后,到校办办理并使用学院公章。

8.学生实习、社会实践调查表、成人教育函授、自考生成绩册等,由所在院系在用印申请单后附上名单、人数、专业等有关证明,交校办盖章。

9.学院购置汽车、办理驾驶执照、车子年审或转移关系等,必须经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使用学院公章。

10.其它特殊情况需用学院行政公章,须经校办主任批准。

11.各二级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到校办办理用印事宜,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由他人代理;不得委派学生和非学院正式教职员工到校办办理用印事宜。如确因特殊情况由他人代理,委派单位负责人应在用印申请单备注栏写明原因和经办人姓名,并要求代理人带好学生证或身份证用以验证身份。

12.不得在空白凭证上使用学院公章。因特殊情况要在空白凭证上用印,经办人员要在用印申请单写明用途,凭证名称、页数,并有用印单位负责人或院领导审核签字,事后没用完的空白凭证要退回校办。

13.原则上不允许代章。因特殊原因需代章,要在落款处盖章后注明“代”字;党政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上级代下级,下级或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不能代章。

14.各二级单位印章、学院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群团组织印章及其它业务印章,一律不得对外使用。若对外使用造成法律后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由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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