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邀请国(境)外国专家
来校访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来访外国专家的接待管理工作,加强和扩大我校同国(境)外高校、研究院(所)、教育机构及国际知名学者交往与合作,扩大我校国际影响力,促进我校的教学、学科建设及科研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针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时间为6个月以内,工作性质包括访问、讲学、交流学习的专家学者。
第二条 国际处负责外国专家来校访学的宏观管理工作,邀请院系负责外国专家来校访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邀请外国专家应根据我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科研项目建设的需要,为我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发展服务。
第四条 邀请到我校访学的外国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职务,身体健康,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 外国专家来校访学管理
1. 国(境)外专家专门来我校进行访学交流的,邀请院系或部门需至少提前2个月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邀请外国专家来访备案表》,并提供来访专家个人的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国际处按程序办理国(境)外专家来华手续。
2. 国际处将外国专家来访情况报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邀请外国专家来访。
3. 邀请函由邀请单位用外文书写,交由国际处审核批准后,由外事主管校长审核签发后,由邀请单位发出。学校不为纯礼节性非公务来访者办理邀请手续。
4.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在接待外国专家来访工作中,严格遵守外事工作制度和相关纪律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外事接待规格或更改已审批的接待日程,如确实需要提高接待规格、礼品费用,或因特殊原因需更改接待计划须事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5. 邀请单位须在外国专家到校前7个工作日将最后确定日程,接待负责人及全程陪同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6. 有涉及保密及安全保卫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7. 凡原定来华日期更改或取消来访计划,应提前通知国际处。
8. 邀请单位应在专家离开两周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外籍专家来访总结报告,要求内容详尽。
9. 邀请单位应在专家离开两周内完成有关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六条 接待及经费安排
1. 短期外国专家的接待工作遵循“谁邀请,谁负担”的总体原则。
2. 以专业学术交流活动为目的的短期外国专家来访,接待工作由邀请单位具体安排。
3. 接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来访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生活、工作安排,确保其顺利开展交流工作和人身财产安全。
4. 以洽谈对外交流合作意向或签订校际交流合作协议为目的的短期外国专家或代表团来访,接待工作由国际处负责,相关学院负责协助安排外国专家专业讲学交流事项。
5. 通过省级、国家级外国专家引智项目邀请的短期外国专家,其机票、食宿、交通等来访费用由项目专项经费支出,外事处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监管工作。相关学院负责协助安排外国专家专业交流研究事项。
第七条 后续工作
1. 短期外国专家离校后7个工作日内,负责接待的单位进行书面总结,附相关影像资料报国际处存档备案。
2. 外国专家引智项目执行完毕7个工作日内,项目执行单位或项目执行人须认真撰写引智项目成果报告,并附齐专家来访费用票据报送国际处,经学校及外国专家引智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评估后,根据划拨项目经费与用途核销项目发生费用。
第八条 港、澳、台地区短期专家学者来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