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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事务管理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校行办〔2015246 号),进一步提高我校学术事务管理效能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全校性学术事务的管理职权,主要负责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工作涉及的全校性学术事务,须按程序提交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行使管理职权。学校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事务管理提供政策保证、条件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或相应常设小组审议,并做出决定:

1.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 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7.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相应常设小组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5个常设小组:学科建设小组、教学指导与学位评定小组、学术评价小组、职称评聘小组、学风建设小组。各常设小组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术委员会授权行使相应的学术职权,审议决定相关学术事务,收集整理相关领域重大议题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第八条  学科建设小组的职责:

1. 收集以下有关学科建设的议题,做好前期调研和准备,必要时提请全体委员会讨论:

(1)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2)学校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学校科研机构和科研平台的设立及建设规划;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学科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2. 为学校学科建设相关事项提供以下学术咨询:

(1)为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

(2)为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

第九条 教学指导与学位评定小组的职责:

1. 收集以下有关教学指导与学位评定的议题,做好前期调研和准备,必要时提请全体委员会讨论:

(1)学校自主设立的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奖项;

(2)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3)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4)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5)教学成果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以及对外推荐的教学成果奖。

2. 为学校提供以下学术咨询:

(1)为学校教学改革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咨询;

(2)为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

第十条  学术评价小组的职责:

1. 收集以下有关学术评价的议题,做好前期调研和准备,必要时提请全体委员会讨论:

(1)审议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刊物认定办法、科研工作量化计分办法;

(2)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及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3)学校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4)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估,选拔学术带头人。

2. 对以下事项做出审议或提供咨询:

(1)各基层学术委员会上报的有争议的学术事项,并提出终审意见;

(2)学校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3)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国家级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

(4)为学校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 职称评聘小组的职责:

收集以下有关职称评聘的议题,做好前期调研和准备,必要时提请全体委员会讨论:

(1)审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2)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审议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考核的学术标准,为学校制定考核体系提供咨询;

(4)各基层学术委员会上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中存在的争议学术问题,并提出终审意见。

第十二条 学风建设小组的职责:

1. 收集以下有关学风建设的议题,做好前期调研和准备,必要时提请全体委员会讨论:

(1)有关规范学校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2)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3)受有关部门委托,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2. 负责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常设小组严格按照其议事细则工作;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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