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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组织、推动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为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指导与学位评定、学术评价、职称评聘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参谋、决策作用。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院(系)和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综合考虑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由17-27名单数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自上而下的民主协商、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届连任委员不超过2/3。届中增补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由主任委员提名,2/3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职务变动、退休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专职秘书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职秘书挂靠在秘书长所在部门。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秘书长所在部门,由秘书长和专职秘书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5个常设小组:学科建设小组、教学指导与学位评定小组、学术评价小组、职称评聘小组、学风建设小组。

第十四条 各常设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常设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相应组织机构负责人所在部门。

第十五条 各常设小组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代替学术委员会行使相应的学术职权,审议决定相关学术事务,收集整理相关领域重大议题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各常设小组须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院(系)和重点研究基地建立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并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其章程参照本章程制订。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其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临时小组,负责阶段性重点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于需要保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或相应常设小组审议,并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相应常设小组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审议本章程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所列举的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学术事项,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指导与学位评定、学术评价、职称评聘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一般性学术事务和管理工作事务,由各常设小组与学校相应组织机构合作处理。确有需要的事项,常设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可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或者某常设小组集体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常设小组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得到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常设小组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常设小组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常设小组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特邀旁听发言席,邀请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对相关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常设小组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常设小组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四条 常设小组年度报告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委员学术道德行为、学术纠纷做出的认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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