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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校行办〔2014〕192

关于印发《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印发  本科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   通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4年93日印

                                        (共印5份)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所有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自入学注册时起计算,累计修业年限不超过六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四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者,须按学校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内应按正常修业年限一样办理注册手续,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我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我校招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籍。同时,学校对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进行复查,有疑问者,由学校招生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经入学后的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指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南岸区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医附属第一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若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须回家治疗,将户口迁回原籍并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并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申请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名单和新生录取名册,结合相关部门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情况,统一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报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九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到所在教学单位报到,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所在教学单位补办报到手续。

第十条  学生须按规定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确认学籍。经过注册的学生,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前应当按照规定缴清有关费用;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上填明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并进行注册登记;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当及时书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单位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缓期注册。无故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相关规定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或者履行其他资助形式的手续后,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注册;

(五)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各教学单位于注册截止日期结束后一天内,将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纪律,自觉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如课堂讲授、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以下简称课程)。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视为旷课。

学生旷课时间,原则上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毕业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按每天3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教学单位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实践)及考核。

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综述、实作等方式。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测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60%,期末考核成绩占60~40%。学校鼓励教师对课程评价方式进行改革,并可根据课程特点适当调整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的比例。

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载,考试科目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科目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考核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及格等级及以上的为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

(一)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或20学时者(以较低者为准);

(二)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或超过1/3者;

(三)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实验报告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一)未完善或办理学籍正式注册及课程修读手续者;

(二)因旷课原因导致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不及格者。

第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因突患急病或突发事故者除外)书面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获得批准后并告知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由校医务部门核实。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相关证明无效。缓考课程注明为“缓考”。

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可一次性随补考学生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若本次考试不及格,只能申请重修。

学生补考(缓考)应根据教务处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每学期期末考核的补考(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缓考)均不计平时成绩,以实际卷面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含补考、缓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视为“旷考”,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

旷考和考核作弊的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通识任选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只能重选重修或另选科目修读。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0”分计。

第十八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学生应主动查询自己的成绩,若对成绩有疑问,应于下学期开学后第12周内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考核成绩复查申请表》,对课程考试成绩进行复查。 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秘书、分管主任与阅卷教师共同查询在阅卷、登分过程中漏评试题、统分错误、漏登成绩、错登成绩等情况,但成绩复查时不得重新阅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接受学生私自复查成绩的要求。

成绩复查结果经教务处审核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用绩点来综合评价。

(一)百分制与五级制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5分。

(二)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60分及以上:绩点=(分数-50)/10

60分以下:绩点=0

补考合格后绩点计为1,重修合格后按实际考核成绩计算绩点。

百分制分数原则上以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后所得的整数形式显示。

(三)课程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 学分绩点:每一门课程(同一门课程分多学期行课的按多门课程计算)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数。

2. 累计学分绩点:已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

3. 总学分:已修课程的学分总数(课程不及格时不计算在内)。

4. 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该生已修课程学分总数。其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总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由本人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体育改修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后,由体育任课教师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项目,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参加健身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取得体育课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的英语、计算机、普通话及书法等级考试成绩不能替代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或指定人员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成绩登记簿及试卷交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存档。

第六章  选课与修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度,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选课自主安排学业进程。学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应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选课

(一)选课原则

1. 已注册学生修读课程顺序必须以其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2. 已注册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班主任(辅导员)的指导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自主决定。

3. 对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4. 除通识任选课外,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在25学分左右,但应不低于18学分(毕业班除外),不高于36学分。

(二)选课程序

1. 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并在导师指导下选课。

2. 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下学期选课手续。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确有特殊原因需退选或调整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学秘书予以退选或调整。

第二十五条 自修

(一)符合学校有关要求以自修方式修读已选定课程的学生,必须在选课时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自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参加课堂学习,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三)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参加自修课程期末考核卷面成绩达75分及以上者,其课程成绩按期末考核卷面成绩记,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期末考核卷面成绩低于75分者,课程成绩按不及格记(百分制记为50分),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四)通识课、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以及各教学单位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五)转学或专升本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的学生,如已修读过所选课程,必须选择自修或跟班重新学习。

第二十六条  重修和补修

(一)凡首次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参加补考,也可以申请重修;通识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合格,不记载成绩,也不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重修;凡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二)课程合格但认为成绩不够理想者也可以申请重修该课程,以最高成绩作有效成绩,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

(三)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课程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四)凡重修者,须按学校公布的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缴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五)学籍异动或专升本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的学生,学校将按该生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对课程有差异的而需要补修的,需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补修课程申请表》,申请补修的按申请重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辅修

(一)辅修第二专业条件:学校根据各教学单位申报情况确定当年可供辅修的专业,并在第二学期开学初申报修读辅修专业。

(二)获“辅修专业证书”条件:根据辅修专业的要求,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者,学校将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第三十条  转学、转专业的具体实施办法见《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与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三十一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入伍前,当学期未参加考核的课程不予登记,退伍后对其进行补修。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包括退役返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一)休学时未参加完当学期期末考试者,应于次年对应学期开学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时已参加完当学期期末考试者,应于次年对应学期的后一学期开学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三)退役学生原则上应于退役后30天内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转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及以下年级就读。如无对应专业,则安排至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已修课程累计取得的学分(经补考后)达到“累计修读学期数×18(学分)”,否则将给予1次学业警示,受到第3次学业警示,将给予退学处理。

三十八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无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学校出示书面警示两周后无正当事由仍未注册者。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又不愿续休学者,或休学累计超过2年者(不含2年)。

(四)经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健康原因(如精神类疾病、伤残严重等)经治疗后仍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本人书面申请退学,由家长(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者。

(六)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超过6年者(应征入伍等特殊情况除外)。

(七)受到第3次学业警示者。

(八)累计已取得学分数低于累计已修读学分数的70%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主动申请退学者除外),出具退学文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应参照使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二)从文件送达之日起算,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组织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不能自行返家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陪送。

(四)办妥离校手续且学习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可在一周内提出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申请。因开除学籍而退学的,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如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死亡学生的学籍进行注销,在校期间其他手续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二条 具有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籍的本科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德、智、体、美等经全面鉴定和审核合格,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实践教学和其他相关要求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的总学分符合本专业规定的毕业资格所要求的学分标准,准予毕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对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是指提前一年修读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与上一届学生同时毕业,被批准允许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享受与正常毕业的学生同等待遇。在校学习满两年,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二)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且已修课程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80%。

(三)已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

(四)不同本科专业类别外语能力要求如下:

1. 非外语类本科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550分及以上或者英语六级450分以上。

2. 外语类本科学生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78分(以满分100计算)及以上。

3. 艺术、体育类本科专业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达到85分或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及以上。

4. 学习其它语种的本科学生对应语种成绩应达到上述对应要求

(五)不同本科专业类别计算机能力要求如下:

1. 非计算机本科专业要求达到“全国高等高校(重庆考区)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CCT)”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合格标准,艺体类本科专业达到CCT或NCRE一级标准。

2. 计算机本科专业达到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初级资格要求。

拟提前毕业者,应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第1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学生提前毕业的,按实际在校学年数结算专业学费。

第四十四条 延长修业年限

(一)学生无法在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应于正常毕业学期第1周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已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不能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二)延长修业年限期间,须修读的课程学分(等级课每门按2学分计算)在1020分以内,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20学分及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10学分以下者,不收专业学费

(三)延长修业年限期间仍无法修读完所需的学分,按(一)、(二)两条执行,但最长的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含应征入伍)不能超过六年。

(四)当达到最长修业年限时,仍无法修读完规定的课程,按退学处理。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五)当达到最长修业年限时,已修读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完全合格的,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不能换领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最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获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可申请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可在结业后,且在最长的修业年限内于每学期开学时返校申请重修未合格的课程,课程合格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换领毕业证书,达到授位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返校申请重修按照延期毕业的相关要求收费。

第四十六条 对在校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对开除学籍及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所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证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级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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