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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自觉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及在校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其他人员及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车辆通行管理

(一)出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服从值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二)符合条件的机动车辆应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三)临时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主动向门卫值勤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并接受检查和登记,经同意后领取临时出入卡通行。

(四)机动车辆在校园内按限速标志的指示限速行驶,禁止鸣笛、超车和并行,按“行人优先”原则,注意避让行人。

第六条  校门管理

(一)学校实行校门值班岗位责任制,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登记,严格控制无关车辆进入校园。

(二)在学校实行交通管制或其它特殊时期,所有车辆进出校门时都必须接受交通指挥或其它检查。

(三)车辆搭载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相关单位的出门条,出门条必须写明物品名称和数量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放行。

第七条  禁行规定

(一)校园内严禁无照驾车和酒后驾车。

(二)校园内禁行三轮摩托车及带顶棚的摩托车,特殊情况须经学校保卫部门同意。

(三)校园内禁止学车。

(四)禁止校外机动车辆借道穿越校园。

第八条 交通管制

(一)学校新生报到和举办大型会议、活动等,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办公室和保卫部门,经审核后,由保卫部门统一组织和调整交通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二)交通管制期限内,各类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和停放,由保卫部门统一设置交通标志。

第九条 车辆停放

(一)进入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

(二)校园路口和设置了禁停标志的区域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辆。

(三)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允许,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不得停放在校园内。

第十条   非机动车管理

(一)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一律靠道路右侧顺序行驶,不得横排占道行驶,并在指定的区域按顺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二)禁止骑车带人;禁止骑快车、撑伞骑车或双手撒把骑车;禁止骑车追逐打闹或扶肩并行;禁止抢行猛拐,转弯时应伸手示意;禁止在道上练习骑车;禁止机件失灵车辆行驶。

第十一条   行人管理

(一)行人应走人行横道或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二)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或进行其它有碍交通的活动。

(三)不得成群结队横排占道行走(队列除外)。

(四)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应由成人陪伴。

第十二条 道路管理

(一)校园内道路严禁堆物作业,摆摊经营。因施工和摆摊经营需要占用道路,必须提前向校办公室和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进行。

(二)在校园内道路上挖掘施工要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指示,施工完毕要及时复原。

第十三条 交通标志及设施管理

(一)校园内交通标志及设施由保卫部门根据校内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以及重大活动要求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凡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校内道路范围内设置指挥路牌或其它标志,须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二)校园内道路设置的交通标志、设施由保卫部门统一管理与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或覆盖张贴物。

(三)校园内道路设置的隔离柱、隔离护栏等路障设施,未经保卫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遇医疗急救、火险及自然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四)遇施工、绿化等工作需要,必须摘除、移动交通标志设施时,须事先通知保卫部门,经允许后方可拆除,施工完成后应予以恢复。

(五)损毁校园内交通标志及设施,须主动报告保卫部门并照价赔偿,隐瞒逃匿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

(一)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二)保卫部门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迅速抢救伤者,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三)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有意不报保卫部门的交通事故,保卫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批评教育、锁车等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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