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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财经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经工作决策的科学、民主、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咨询机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授权审议、论证、评估学校重大财经事项,为学校党委、行政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纪监审、工会、人事、财务、教学、科研、基建后勤、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校内专家代表组成。组成人员若有变动,由学校财经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财经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财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秘书1人,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作组,负责研究、审议财经工作具体事项,提出决策建议和方案

第七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对个别委员调整须经主任委员提名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财经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职责具体包括

(一)审议研究学校重要财经政策的制定、调整和修改的建议方案。

(二)审议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项目审核及统筹,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及其它专项经费预算建议方案。

(三)审议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建议方案,并提出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的建议方案。

(四)审议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每年9月,根据收入实现进度及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议。

(五)审议预算外项目申请。原则上不受理预算外立项申请;对确需临时解决的重大事项,由执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交财经委员会审议。

(六)审议研究学校融资计划、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经济合同及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事项的建议方案。

(七)审核拟上学校党委会、办公会涉及经费管理的事项,并将审核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办公会备案。

第四章 财经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采取工作会议方式研究、审议有关事项。会议由主任召集,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及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但每年应不低于两次。财经委员会会议日期和会议议题草案,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主任委员审查后确定。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讨论的议题送达各委员。重要议题会前必需组织专题调研。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财经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人数须达到应到委员人数的2/3以上。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处理议题的程序为:主任委员在接到议题后,指定专项工作组或委员对所提交的议题进行调研。调研结束后,专项工作组或委员及时向主任委员汇报,主任委员根据调研结果作出是否提交财经委员会讨论的决定。

第十四条 涉及到委员所在部门的相关议题时,委员在表决时应退场回避。

第五章

第十五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章程规定讨论和处理议案。

第十六条 财经委员会委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七条 财经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第十八条 财经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的,要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财经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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