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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财务报销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统一财务审批程序,明确报销环节,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报销坚持依法据规、权责结合的原则,实行一支笔审批。经办人对经济事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经费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领导责任。经费负责人要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认真执行学校预算,遵守财经纪律,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积极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在学校财务部门报销经费的部门或个人,在经费报销时要按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项开支必须注明经费开支渠道,对超预算的支出,在按规定程序增加预算指标前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章  报销程序

第四条  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办理经济业务前,应按规定进行事前审批手续。经济业务事项结束时,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

(二)经办人对取得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分类整理并填制报销单据;

(三)经费负责人审签,签署审批意见并注明经费列支渠道;

(四)按审批要求,分情况经人事、资产管理等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审签;

(五)财务处进行合规性审核报账。

第三章  原始凭证

第五条  原始凭证种类

1.外来原始凭证:主要是指从外单位取得的、具有税务局监制章或财政票据监制章,加盖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等;

2.自制原始凭证: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内部结算单,包括借款单、领条、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第六条  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填制人(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填制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第七条  原始凭证填制要求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必须完整,字迹工整、清晰,各要素符合要求,大写与小写金额相符,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据;

2.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应为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机票、火车票、学费等开具个人姓名的除外);

3.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虚构业务、虚开发票,一笔经济业务不得蓄意拆分开具票据;

4. 票据上购货单位名称或货物名称填写错误的可退回原开票单位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或发票专用章;金额错误或大小写不一致、涂改、挖补等情况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5. 原始凭证未列明具体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应附上加盖开具单位印章的购物清单,在商场及超市购置办公用品的应附上电脑小票或购物清单(包括校内超市)

第八条  原始凭证的报销期限

1.各类原始凭证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报销。当年121日后取得的原始凭证未能及时报销的,须在次年41日之前报销;如有特殊原因(出国,去外地学习、进修等)不能在上述时间段内报销的,须写书面说明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2.因科研课题存在前期筹备、中期调研整理及结项等阶段,科研课题经费可报销自立项之日起前一年至结项日后半年发生的相关费用;项目经费按约在项目结项后到位的,在经费到位后一年内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自制单据填写要求

1.借款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依据,还款时间;

2.发放个人收入须按要求完整填写领条并附个人收入网上申报单;

3.差旅费报销时,须按规定分栏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列明工作内容、出差地点、出差天数、出差人数等;

4.其他费用报销须按内容完整填写费用报销单;

5.填写报销单时,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清楚报销单位、发票张数、内容、金额、费用列支项目等内容,所填写内容须与原始票据相符,字迹清楚并可辨识。各类报销单据,均应分类整齐有序地贴在票据粘贴单上(从大到小粘贴成鱼鳞状)。

第四章  经费审批

第十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

(一)学校经费实行分类归口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各类经费由归口管理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注明经费开支渠道。

经费负责人外出或其他原因无法审批的,可以授权他人审批,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无法审批的原因、委托审批人、审批范围、审批时限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授权委托书应有授权人、受托人的签名,同时加盖部门公章

(二)财务处对各项经费开支的审签。单笔支付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会计审核人员审核,5000—50000(50000),由会计科科长审签;50000元以上的,由财务处处长审签。

教职工因公借款的,预算内继教项目经费和后勤运行维护费,借款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签,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还需分管校领导审签,50万元以上的,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其余借款单笔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借款人或借款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借款金额在2—50万(含50万元)的、还需分管校领导签审。50万元以上的借款,除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

第十一条  工资福利性支出的审批

在职职工例行正常发放的各种工资薪金(财政统发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补贴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其他人员经费(返聘人员的薪金、外聘人员的薪金、长赡人员补助、临时工工资等)由人事处统一管理,人事处处长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发放。

每月例行发放外的绩效经费开支(含外教薪资),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事处指定专人审核;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需分管校领导审批;在50万元以上,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的审批

1.各部门的办公费,教学部门的教行费、学生活动费、党建经费、短训费、各类培训经费、代管经费,购买设施设备的各类质保金、保证金,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二级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除部门负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

2.院控专项经费,继教院所有的预算内项目经费,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二级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除部门负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

3.教职工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内住宿、乘坐交通工具的差旅费,由二级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继教院职工因培训项目随队到市外培训的,由继教院院长签字审批;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到市外出差,经分管校长签字审批。其中,报销了差旅费补贴的,不得再申报学校两校区补贴和餐补,该事项由签批的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除科研课题外,燃油费、过路费票据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  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的审批

1.离退休人员每月正常发放的津贴、生活费、各类补助,单笔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由人事处专人审核,人事处处长签字后发放;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签;50万元以上的,由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离退休人员其他各项支出,按照经费出处的审批权限签字报销。

2.学生的奖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等人员经费根据经费出处由学生管理部门审批。单笔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学生处处长审签、10万元以上50(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签,50万元以上的,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支出的审批

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经现场代表、监理、审计部门、基建处会签后,支付基建工程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100万元以上的,除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还需报校长审签。

第十五条  房屋等建筑物维修费的审批

房屋等建筑物维修费一次性开支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50万元以上的,除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外,还需报校长审签。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专项经费(含课题经费)的审批

教学科研专项经费(含课题经费)必须按项目立项预算范围开支,严格控制招待费、劳务费等费用的支出,与项目合同无关的经费不能报销。

单笔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核,2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教务处(或科研处)管理人员审核,处长签字审核;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还需分管教学(或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签,50万元以上的,除分管校领导,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

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必须在专家论证基础上,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须经对外投资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签。

 

第四章  报销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购置,应按照集中采购相关要求执行,并到资产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凭国有资产登记卡片(财务联)、合同、验收单等办理报销手续。集中采购具体事宜见学校采购相关规定。学校任何部门未按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的,财务部门拒绝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各二级单位(部门)需加强对低值物品管理,健全物资管理制度,按照集中采购相关要求组织采购、验收、保管、使用。

第十九条  内部转账单填写时要写明转账事由,付款部门经费出处,转入部门经费项目名称,并根据经费出处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核。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发放课时费、劳务费、临时工报酬等,须按要求填写发放表,提供领款人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按照个人收入网上申报流程,在个人收入收入申报系统申报并打印发放表。财务处通过银校直连系统直接转入个人银行卡,并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发放现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等应按要求登记造册,同时提供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各项补助、奖学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学生活动费用凭发票报销。

第二十二条  支付办公用品、材料费、测试费、实验费、广告制作费、租赁费、复印费、印刷费等,需在发票上写明内容及单价、数量或提供明细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三条  日常公务活动中,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不予报销。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付款、对公业务一般采用转账等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办理转账等银行结算业务,需书面提供对方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主要用途等。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国内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国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但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邮寄费、快递费、停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职工办理借款,须将借款单上的各要素填写完整,据实借取现金或进行银行转账,不得以各种理由套取现金,骗借公款。

报账冲销借款时,报账内容须与借款依据一致,一事一借,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冲还借款时必须注明借款人姓名。

第二十五条  原始票据遗失处理办法

车船飞机票据遗失处理办法:在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本人提交手写情况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可在标准范围内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报销。弄虚作假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其他业务票据遗失处理办法:须由对方单位提供票据存根(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由本人出具情况说明,连同复印件经本人和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六条  借款、报账所需填写的单据(差旅费报销单、费用报销单、借款单、票据粘贴单等)可到财务处会计科领取。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禁止公款旅游,因公出国(境)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在报销时附审批文件。禁止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节礼。开支招待费,必须遵守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确有必要的原则,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公务接待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召开会议须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人数,严格执行开支标准。

第二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应提供事前审批手续(应明确出差事由、人数、地点、时间等主要内容);参加会议需凭审批后的会议通知报账;到市外出差需提供出差地往返交通费票据,仅有单程交通票据的,需书面说明相关情况经经费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飞机票须附登机牌(或有出差地住宿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校内各部门举办培训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会计人员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可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1、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退回,或要求更正、补充相关手续;

2、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如审批手续不全),有权不予受理;

3、对作废发票、假发票等非正规票据,不予受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4、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各项规章制度的经济事项,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校办产业的财务报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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