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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种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监督工作,保证学校各项专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按照相应程序设立和使用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文化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安全保障以及其他管理和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可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国家财政、市级财政和其他业务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

第四条  校级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年度预算内安排的除校内日常运行经费之外,为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指定项目下达的自有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程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实行涵盖专项立项、执行、决算、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全过程管理。

(二)归口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原则,归口责任明确的专项资金由归口责任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包括项目的申请立项、项目管理和监控、绩效评估中的业务考评等;归口不明确的专项资金由学校指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专项资金的预算和会计核算、资金监管、绩效评估中的财务考评工作由财务处归口管理。

(三)责任担负原则。专项经费管理必须落实管理责任,专项资金的执行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执行并对其使用合规性和绩效负责;分管校领导、专项资金责任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分工行使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该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目标、总体规划、建设重点及学校年度工作重点任务。

(二)专项资金项目有明确合理的任务目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并且论证充分可行且财力许可。                                                                                                

(三)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确保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立项,实行“一事一项、一年一审”制度。各部门在申报专项时,应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其中至少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专项资金预算表,格式及内容由财务处会同责任部门拟定。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时间表、经费支出进度表,格式及内容由责任部门拟定。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部门和个人不能将属于岗位职责内的一般工作任务分解或组合申报专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程序。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校级专项资金申请由业务归口责任部门提请设立,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论证结果签字后,连与本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立项材料一起交校相关项目管理部门会审后,上交财经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立项。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当年9~12期间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论证和会审核准通过的项目列入学校专项资金项目库,结合学校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及财力许可统筹安排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批准立项的专项必须向学校财务处提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细,包括额度分配、使用范围和标准、使用进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经费审批人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额度、使用范围、标准及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发生项目调整、撤销和归并的,应按管理流程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并按项目性质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级分权审批制度,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专项经费;由学校上级部门拨入资金设立的专项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批复及相关财务规定执行。经费审批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核、学校财务部门对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票据合规性以及审批过程进行审核,严禁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学校审计部门有权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采取劝告、责令改正、暂停专项经费使用等措施,对管理不善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学校可采取撤回专项、追回相应资金、赔偿损失以及转交其他部门等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支出。

(二)各种经营活动的支出。

(三)与专项无关的公务性支出。

(四)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材料物资、设备及固定资产等采购的事项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及结余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为年度项目和跨年度滚动项目,年度项目必须在年度内完成,结余资金收归学校。跨年度滚动的专项在立项申报时要说明经费总额、执行年限、当年经费数额;跨年度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总体预算、分年实施,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绩效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跨年度滚动项目经费仍然需要执行的,每年按本办法申报年初预算金额,纳入当年预算总量中,跨年度执行专项项目结束后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完成,已经完成的项目必须及时结题并进行财务决算,未经相关审批程序超期未完成项目结题和财务决算的项目,学校有权收回剩余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绩效评价由学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小组(以下简称专项绩效小组)负责,专项绩效小组在学校分管财经工作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处牵头相关责任部门成立。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的拟定和修订;牵头和组织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校内外专家完成专项绩效评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引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评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目标包括:资金使用合规性评价、项目开展的效率、效果和效益评价。评价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两大模块,业务考评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团队组建及参与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效果、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合规性、项目建设资料管理等。财务考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使用进度、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合规性、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理性等。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基本程序为:学校在年初下达专项预算时,即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资金性质等因素确定当年纳入绩效评价的专项范围,未纳入当年绩效评价的专项只执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评价。专项项目按计划结束30个工作日以内(含第30工作日),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包括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连同相关支撑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最后由财务处汇总后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小组,由专项绩效小组完成绩效评价并将最终结果报送校财经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对于跨年度滚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提交项目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项目后续建设的主要工作等。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学校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除通报批评、责成项目部门整改外,在下一年度申报专项时学校将调减经费或不予立项。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分别按专项资金项目建立档案。将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资料、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形成相关资料、绩效评价报告等全部相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建立专项资金档案,最后全部由财务处归档,妥善保管。

第八章  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监察、财务、归口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学校将缓拨、减拨、停拨、追回其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对严重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校级专项资金制定有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但其经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由财政专项资金,有相应的财经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校内专项资金管理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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