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财务资产 > 正文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1121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学校重点学科、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等建设。坚持促进优势、突出重点、建立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项目立项、申报、建设、验收、绩效评估机制。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业务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资产设备处(采购中心)、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信息中心、基建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迎接上级评审检查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组成人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资产设备处(采购中心)、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信息中心、基建后勤处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专项资金项目按类型实行归口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工作需要分为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按相应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归口管理部门由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信息中心、基建后勤处组成。教务处牵头负责专业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大类的项目;科技处牵头负责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大类的项目;人事处牵头负责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大类的项目;信息中心和基建后勤处牵头负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建设实施部门提交项目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对方案进行审核,并对是否能进入项目库,以及项目建设的优先等级提出建议意见。参与当年拟建设项目的校内评审,编制绩效考核方案,参与项目的绩效考核。

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职能管理部门由财务处、发展规划处、资产设备处(采购中心)、基建后勤处、信息中心、图书馆组成。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提出建议意见,并牵头协调上级机关和校内职能部门。发展规划处负责牵头项目库建设,综合建设实施部门编制的项目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确定当年拟建设项目和滚动建设项目,并组织项目的校内评审;编制学校的滚动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根据滚动建设规划,资产设备处(采购中心)负责牵头组织设备采购论证,审核建设方案中的设备采购清单,并对设备设施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工作职责

项目实施部门应成立项目建设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专项资金项目由单个部门实施的,由行政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专项资金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相关实施单位领导及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组长负责本项目的专项资金审核签批及项目具体实施。

建设小组组长负责牵头填报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和建设目标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项目建设规划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在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编制建设规划。

(二)根据学校确定的申报类型和预算金额编制年度建设实施方案。

(三)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金额,组织项目实施。

(四)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六)每11月底前,向学校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要求,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工作进度计划,按规划立项、项目评审、建设实施、考核评估等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十二条 规划立项。发展规划处按学校近期及中长期规划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小组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确定立项项目、编写立项文本及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办公室根据财政部和重庆市的评审工作安排,牵头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现场考察。具体建设部门负责相关材料准备、人员场地落实,按要求配合专家做好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实施。项目建设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后进行总体建设方案的规划,按获批的建设年度及经费额度分阶段进行建设。总体建设方案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建设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审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和完善,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校内验收。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绩效考评和接受上级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以及配套经费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滚动建设和动态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调减经费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 【打印】

上一篇:2018-2020学年食堂米面油供货商入围项目结果公告

下一篇:重庆第二师范学院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及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