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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细则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校行办〔2015246 号),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术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议题提交与审核

1. 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提出,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议议题表》(附表);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可直接提出议题;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也可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征集确有必要的议题。

2. 基层学术单位提交议题,应先报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职能部完成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议议题表》栏目相关内容(附表)。

3. 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议题,在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个部门牵头,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

4. 议题原则上在会议前一周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的议题由秘书处备案后,转交给相应的小组对议题进行调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5.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会议议题及开会机构类别。

6.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准备会议,原则上应提前3通知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

7. 遇有紧急事项,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相关常设小组会议研究,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征求其他委员意见。

第三条  会议时间

学术委员会开会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三;遇到紧急情况时,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常设小组组长会议。

第四条  会议要求与表决

1. 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的结果。

2. 对于一般事项,可由学术委员会授权相关小组进行审议;会议由相关小组组长主持。

3. 对于特别重大事项的审议如有必要可以先召开预备会,讨论会议程序、评议原则、表决方式等。

4.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就议题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或建议作简要说明,参会委员应本着民主、公正、平等、科学的态度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决议,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5. 学术委员会讨论职称评审、学位评议、重要奖项和学术荣誉评选和推荐等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超过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的为表决通过。对于特殊评审事项,可以制定临时表决方案,但临时表决方案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的同意。

6. 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决策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本人为主要成员学术团队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7. 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有关学术议题评议,或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  决议公示、异议申诉及复议

1. 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在一周内以适当形式对外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2. 根据公示期的异议申诉情况,由学术委员会常设小组组长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复议,需要进行复议的,按复议程序执行。

第六条  决议执行

议题相关部门负责按《章程》的规定执行议题决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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