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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重庆市委《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512号)的精神,以及学校《章程》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条  学校坚持实施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提高学校领导班子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高等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审定向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应向党委汇报。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委和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设委9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事范围和程序等按《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等。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事范围和程序等按《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事范围和程序等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校内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党委书记、校长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做到日常工作定期沟通、重要议题会前沟通、重大决策充分沟通。党委常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团结一心,共同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副职领导干部应主动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八条  推动落实党内生活制度化常态化。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领导班子成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工作、作风、廉洁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九条  学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和程序等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并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沟通机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充分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党政副职应主动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共同构建团结和谐的局面。

第二十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一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凡是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实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的社会兼职应从严控制,确需兼职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加强基层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齐培优党务和业务都强的党总支书记和党支部书记。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切实发挥党员师生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总结、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党员代表大会对全委会、常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的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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