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综合管理 > 正文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依法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和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二级单位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年度计划、年度财务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根据学校党委的有关部署,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本单位领导干部。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安排或本单位党政领导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在研究与教职工权益相关问题的会议时,应邀请教代会主任列席会议,并为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

第九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同级党组织同意,本单位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和其他工作召开会议。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校教代会代表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在单位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调离本单位,原教研室(组、科)可按规定补选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总人数按下列比例选举产生:

教职工人数在40人以下的,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人数在4080人的,按70%的比例选举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按50%比例选举教职工代表。

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所在教研室(组、科)参加选举。

在选举出的代表中,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不应少于70%;非教学单位的普通职工代表不应少于60%;女职工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1.二级教代会代表应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建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对二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2.二级教代会代表应承担下列义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构建民主和谐的校园;树立全局观念,关心学校和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关心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切身利益;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学术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并能够正确的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地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经校工会委员会核准,教职工5O人以上单位可设二级教代会,不足50人的单位则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其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与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合一,委员会合一的制度。二级教代会一般设主任一人(一般应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一人(由部门工会主席担任)。教职工总人数在4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选举5-7名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教职工总人数在4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选举7-9名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专任教师或普通职工比例不低于委员数的60%)。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各单位可以教研室(组)为单位组成代表组,并选举产生组长,负责统一收集整理代表意见、建议与提案。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召开的,应向代表说明。如遭遇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大会,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或者临时召开大会。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必须经应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生效。相关表决结果需报校教代会备案。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要求,并与行政领导协商,经党总支同意后确定。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应预先向校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十九条 教代会及其换届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同级党组织负责人为组长)。该小组负责二级教代会筹备过程的领导工作。

二级单位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各部门工会为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各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提出召开大会方案,征集和整理提案,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大会闭会期间,组织教代会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学习有关的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理和协调矛盾;积极推进二级单位的系(院、处)务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教代会执委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细则享有修改权,未尽事宜另行颁布。

【关闭】 【打印】

上一篇: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安全教育制度

下一篇: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成立学术研究风气建设委员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