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场地申请

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制度


学生活动中心是丰富学生第二课堂和举办学生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为保证全校大学生活动秩序,提高场地利用率,加强南山校区、学府校区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给予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场地及设施设备,服务学生成长、成就学生价值,特制订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生活动中心由校团委统筹,由校大学生美育文化与艺术实践中心实施管理,包括南山校区的三创园合唱室302、语言室311、舞蹈室312、声乐室313、办公楼六楼临时活动中心以及学府校区的食堂三楼临时活动中心。

第二条:学生活动中心面向学校学生组织及各二级学院开放,不接受个人与社会组织的申请。

第三条:活动中心的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申请人需提前一周(工作日内)向校大学生美育文化与艺术实践中心综合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活动中心借用申请表》,交由综合部审核预登记,再交由校团委(225办公室)老师签字同意后生效,不得未经允许强制占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借用资格。

第四条:场地使用首先确保校级重大活动,如遇场地冲突,由校团委统筹协调,不得强行占用。

第五条:场地使用前,管理人员将提前十分钟开门,使用负责人需到场交接,如未到场,管理人员有权自行离开或停止借用。如有特殊要求,请至少提前3小时与综合部联系,在综合部答复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所有使用单位不得超出借用时间进行使用,每晚场地借用时间不得超过22:00。

第七条:未经同意不得私自使用活动室,同一借用单位,一周内借用场地的总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八条:本着“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相关会务和活动安排等工作由申请单位(部门、组织)自行解决,借用者如需使用设备,请至少提前一天联系综合部人员学习使用设备,凡是在使用过程因为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

第九条:活动结束后需清理、打扫活动场地,并与综合部进行场地交接,在确保场地设施设备无损和场地清洁卫生后方可离开,如不配合或未达到使用原则将取消借用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大学生美育文化与艺术实践中心综合部负责解释。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大学生美育文化与艺术实践中心

2018年11月5日



附件【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活动中心借用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