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助学工程”资助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分别成立“助学工程”领导小组,保证此项工作的全面实施和顺利开展。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实施,经费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发放。
第三条 “助学工程”的组织实施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助学工程的种类: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缓交学费、减免学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社会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在校的全体学生都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优先参与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积极追求进步,学习刻苦,无任何补考课程;
(三)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条件
因突发事件而出现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都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其适用于:
(一)学生家中遭受自然灾害;
(二)父母一方突然重疾或死亡;
(三)学生本人突然严重疾病;
(四)其他严重影响学生学习和生活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 申请缓交学费的条件
家庭确有暂时的经济困难,新学年开学时无法缴清该学年学费的学生可申请缓交学费。
第八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一)申请减免全部学费的条件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困难学生等,缴纳学费特别困难;
2.遵章守纪,无任何违纪处分;
3.积极追求进步,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课程。
(二)申请减免二分之一学费的条件
1.家庭遭受重大意外灾害且缴纳学费有较大困难;
2.符合本条第一款中第2和第3种情形。
(三)申请减免四分之一学费的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且缴纳学费确有困难;
2.符合本条第一款中第2和第3种情形。
(四)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经核实,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除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试试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区、县;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一)在校大学生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和预科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学生入学前户籍在同一生源地,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年龄不能超过60岁。
(二)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续签
往年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本、专科生(从2008年开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签”模式,即签一次合同只管当年学费,如果学生需要继续贷款,必须每年暑假到生源地学生资助中心续签合同)
第十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资助的条件
根据同资助方签订的资助条件及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章 资助比例及标准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
(一)校内用工津贴按每个岗位200元/月的标准进行发放;特殊岗位按量计酬,但原则发放津贴不得超过该部门设定岗位数的津贴总和;
(二)校外用工津贴由勤工助学学生按用工协议的标准自行向用工单位收取。
第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按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视其情况,给予5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缓交学费:其人数比例应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0%以内。
第十五条 减免学费
(一)减免学费的人数比例不超过困难学生总人数的15%;
(二)学生减免的学费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承担20%,学校承担80%。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当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经办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资助:根据同资助方签订的资助金额及比例。
第四章 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
(一)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或招聘)程序:
1.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供岗位;
2.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向全校公布勤工助学岗位;
3.学生向校内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或报名参加招聘);
4.学生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5.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研究审核(或用工单位组织招聘);
6.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定、备案。
(二)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招聘)程序:
1.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公布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
2.学生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或校外用工单位提出申请;
3.校外用工单位组织招聘;
4.学生与校外用工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5.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备案或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委托的其他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缓交学费
需缓交学费的学生,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二级“助学工程”领导小组提出缓交全部或者部分学费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学生处、校领导逐级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缓交学费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减免学费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三周,向二级“助学工程”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减免学费申请表》;
(二)经所在教学单位行政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处签署意见交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三)经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所有需填写材料均按实际情况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并不得有任何涂改。
(一)新生新贷:
学生准备好以上材料后与共同借款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于暑假期间到生源地区(县)资助中心申请办理,具体事宜可先电话联系当地资助中心。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
1 |
学生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网上注册并填写贷款申请后自动生成,导出并直接打印 |
2 |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1 |
学生填写好后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 |
3 |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
1 |
学生填写好后由辅导员、各教学单位、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依次签字盖章(注:评议小组组长为辅导员,工作组组长为各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书记) |
4 |
下学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证明 |
1 |
学生填写好后由各个教学单位盖章 |
5 |
在高校未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证明 |
1 |
学生填写好后到学生处学生心理发展与资助服务中心盖章 |
6 |
学生户籍证明原件(适用于学生户口已转到高校) |
1 |
学生持本人身份证至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办理,若无新址身份证的,需先补办身份证 |
7 |
有效学生证复印件(学生基本信息页、注册页) |
1 |
需提供原件核对 |
8 |
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第二代)正反面复印件 |
各2份 |
需提供原件核对 |
9 |
学生和父母户口薄全本复印件 |
1 |
需提供原件核对 |
10 |
低保证、待业证、伤残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特(贫)困户(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孤儿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1 |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需提供原件核对 |
(二)老生续贷:
学生准备好以上材料后于暑假期间到生源地资助中心办理,具体事宜可先电话联系当地资助中心。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
1 |
学生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填写贷款申请后自动生成,导出并直接打印 |
2 |
有效学生证复印件(学生基本信息页、注册页) |
1 |
需提供原件核对 |
3 |
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第二代)正反面复印件 |
各2份 |
需提供原件核对 |
4 |
上一年《借款合同》复印件(双面复印) |
1 |
需提供原件核对,若学生无合同,请联系当地资助中心 |
5 |
借款人(学生)授权委托书 |
2 |
如果学生本人不能亲自到生源地资助中心续签合同,需提供该委托书 |
6 |
共同借款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上一次贷款)授权委托书 |
2 |
如果共同借款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上一次贷款)不能亲自到生源地资助中心续签合同,需提供该委托书 |
(三)毕业生信息确认
学生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点击毕业生信息确认,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确认。
第二十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通过所在教学单位统一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经初步资格审查后向经办银行提交材料。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对通过的学生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
1 |
银行提供 |
2 |
本人学生证、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
1 |
需提供原件核对 |
3 |
父母及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父母户口复印件 |
1 |
需提供原件核对 |
4 |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
1 |
学生本人写 |
5 |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1 |
学生填写好后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 |
6 |
下学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证明 |
1 |
学生填写好后由各个教学单位盖章 |
第二十四条 社会资助
根据同资助方签订的资助协议要求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