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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供稿单位:党委宣传部发布时间:2018-04-25点击数:

重二师发〔2018115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8424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客观、公正、准确地向媒体、公众和社会宣传学校改革发展事业的成就,加强对学校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点人物、重要成就的宣传推介,对内营造和谐向上的校园氛围,对外塑造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推进“荟融和美  至善二师”为主题的校园文化和对外形象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外宣传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和党政中心工作,以“党管舆论、归口管理、客观准确、把握导向”为总体原则,坚持内容和形式相统一、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统一,内聚人心,外塑形象,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各项事业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三条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归口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统一管理、协调、部署和安排,各二级单位(部门)具体实施和配合,并对本单位(部门)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各二级单位(部门)组织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第四条  学校对外宣传的主要内容(统称对外宣传作品):

(一)校内各单位(部门)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网站(含新媒体)、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社会各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我校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含消息、图片、通讯、音频、视频等)

(二)校内各单位(部门)或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各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我校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等。

(三)校内各单位(部门)采写和制作的、向校外公开传播的有关我校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如图片、画册、贺年片、明信片、光盘、网页等)

(四)校内各单位(部门)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发布或发送的有关我校情况和形象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

第五条  对外宣传作品的审核权限:

(一)凡以学校名义制作发布的对外宣传作品以及各单位(部门)涉及有关政治性、表扬性和批评性的对外宣传作品,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必要时报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二)各单位(部门)及其下属的社团、科研平台、学生组织等采写和制作的仅涉及本单位(部门)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作品,由本单位(部门)审核、批准(二级学院由本学院党组织审核、批准;各机关职能部门由本部门审核、批准),在对外报送或发布前交党委宣传部审查备案;若超出本单位(部门)工作范围的,由该单位(部门)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在对外报送或发布前交党委宣传部审查备案。

(三)对外宣传作品涉及境外媒体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部门)会商后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核报批。

(四)涉及学校校情介绍的相关文字、图片、视频内容,由党委宣传部、党政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发布。其他单位(部门)不得随意改编、制作、发布相关内容。

第六条 对外宣传作品的审核原则:

(一)所有对外宣传作品必须政治观点和舆论导向正确,不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违背,不得违反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规定,并考虑预期的社会效果。

(二)所有对外宣传作品必须内容真实、表述准确、评论客观、语言得体、积极向上;视频、图像作品,必须色彩和谐、影像清晰、主体突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

(三)所有对外宣传作品在应用学校形象标识时,都必须严格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使用管理手册》规范制作使用。

(四)严禁在对外宣传作品中泄露国家机密和宣扬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及其它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对外宣传作品的审核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报道上级领导在我校参加活动的新闻稿件,须按照上级的要求,完成向相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后,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并报送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签发。

(二)报道校级重大活动、重点策划的新闻稿件以及校级领导的访谈和理论文章,须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和上报相关校领导审定后签发。

(三)报道各二级单位(部门)的活动、工作的新闻稿件须由相关学院党组织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稿件文本上签字,并由党委宣传部审查备案后签发。

(四)报道各单位(部门)个人的工作事迹、研究成果、言论访谈等内容的稿件须由相关当事人审核无误后在稿件文本上签字,并由相关学院党组织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交党委宣传部审查备案后签发。

(五)对送审的各类对外宣传作品,主审单位(部门)应及时审核并明确提出“同意发表”或“不同意发表”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对修改后可以发表的,应提出具体商改意见,待修改后再审核。

(六)具体负责对外宣传新闻稿件撰写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素养和大局意识,在保证新闻事实准确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流程要求,维护学校稳定与对外形象,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八条  学校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等的信息发布,由学校党政研究决定后,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发布会或媒体见面会,由学校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第九条  邀请或接受校外新闻媒体来校采访,应按以下要求有序开展:

(一)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作为学校对外新闻发布的管理机构,对校外媒体的相关采访事宜进行统一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校外媒体或其他相关人员来校采访应持有正规的记者证及相关函件。

(三)校外媒体来校采访应事先与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联系,递交盖有媒体单位公章的采访函,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根据采访函内容,做出相应答复或采访安排。

(四)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经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会同各相关单位(部门)与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联系报道,并负责记者的接待工作。

(五)各单位(部门)邀请校外媒体来校采访的,事前应报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通报。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未经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接待和安排新闻单位来校采访。

(六)校内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校良好形象,尊重他人权利,展现自身的良好素养,应当向采访人明确提出阅审的要求。

(七)校内各单位(部门)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的过程中,无论对方是否主动要求审核其采制的对外宣传品,相关负责人都应明确提出阅审的要求。

(八)上述阅审要求如遭拒绝,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立即报告所属单位(部门)和党委宣传部。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在校外各媒体发布的对外宣传作品,除事先应按本办法履行相应报批程序外,还应于公开刊登后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交《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外媒体报道登记表》(见附件),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统一在校内媒体转载发布。相关登记工作纳入对各单位(部门)党建工作考核中。

第十一条 所有校外单位进入校园进行影像拍摄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批。校外单位拍摄校园影像一般应用于公益性活动。未经允许而将拍摄的校园影像用于商业目的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视情况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对外宣传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努力增强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切实提高师生员工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识和能力。要充分发挥各统战对象、校友资源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独特作用,积极支持各统战对象参与社会工作,扩大社会影响,积极发挥广大校友爱校助校的光荣传统,激励他们主动宣传母校,为母校发展做贡献。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因违反本规定相关要求,擅自采写、拍摄、制作、发布、传播相关对外宣传作品,给学校形象声誉造成不良形象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实施意见》(校行办〔2012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外媒体报道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