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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实施细则

供稿单位:党委宣传部发布时间:2018-03-28点击数:

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精神,按照《重庆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727)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是向全体教职员工学习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对教职员工进行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学习教育,加强教职工形势与政策教育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学习型校园,促进终身学习,提升教职工思想理论素养,统一思想行动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要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要通过学习,进一步帮助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定自觉、全面具体地向党的领导核心看齐,向党的创新理论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章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包括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两个层面。

第六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委委员、未担任党委委员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人组成,非中共党员的校领导作为固定成员列席学习活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活动,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党委书记是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分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副书记是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相关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党办、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着力在学深学透、把握精髓上下功夫,在落地落实、学以致用上下功夫,真正做到知行合一、言行一致。在学习中应注重将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进学校改革发展的有力举措。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践行者,带动全校干部师生大兴学习之风。

第十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和支部书记构成,非中共党员的二级学院院长作为固定成员列席;机关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总支委员、支部书记及本总支所属职能部门中未担任总支委员、支部书记的中共党员正职负责人构成,非中共党员的部门正职负责人作为固定人员列席。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应扩大学习活动,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总支(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确定学习主题,拟定学习方案,具体负责学习的组织和实施,提出学习要求,指导和检查成员的学习。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强化工作和责任落实,切实把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落实经费保障,为理论学习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定期研究学习情况,不断改进提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指定本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员领导干部代行职责。

第十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   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   党的路线、方略、政策和决议。

(四)   国家法律法规。

(五)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   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   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   习近平教育思想及教育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

(十)   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

(十一)       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和学校党委认为应当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注重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结合起来,建立完善集中学习——中心发言——交流研讨——总结讲话的学习流程。把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围绕重点学习内容列出专题开展系统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6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认真开展自学。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提升学习效果。

第十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第三章  教职工政治理论的学习组织与职责

第十五条  每位教职工都应定期参加统一安排的政治理论学习。

第十六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原则上每月举办1次(寒暑假期间除外),具体学习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周五下午,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得少于8次,每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个学时。

第十七条  将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统计范围。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每年110日前将上年度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所有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汇总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存档。(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学时统计表参见附件1

第十八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总支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负主体责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按照学校制定的学习内容安排,认真做好备课工作,具体组织集中学习研讨的实施,对教职工参与学习的情况进行指导管理,定期汇总反馈相关学习情况,强化工作和责任落实,落实经费保障,为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创造必要的条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指定本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员领导干部代行职责。

第十九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形式由集体学习研讨为主,同时充分运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网络学习、参加报告会等多种学习形式,拓宽学习渠道,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提升学习效果。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安排,并做好年度学习情况总结。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安排由党委宣传部拟定,经党委审定后施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习年度学习计划安排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拟定,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全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由党委宣传部制定分月内容安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也可临时对学习计划中的相关安排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严格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学习管理,严格做好学习考勤、档案管理、学习情况通报、经验交流等工作,做到学习有计划、读书有笔记、集中研讨有记录、学习情况有通报、经验体会有交流。相应成员如有特殊情况,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于事后及时补课。(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请假条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都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学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价。学校党委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督查和考核。党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具体理论学习活动的统筹安排,指导和检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习活动开展实施情况。党委组织部将干部参加相关学习活动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纪委办公室加强对相关学习开展情况的督查,强化工作和责任落实。督查可采取自查、抽查、普查及列席相关学习活动、查看资料、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阵地管理,按照意识形态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把政治关,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对相关学习活动政治把关不严、组织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宣传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