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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暂行)

供稿单位:党委宣传部发布时间:2018-01-04点击数:

 

为有序推进校园新媒体建设,规范校园新媒体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引领师生思想、发布校园资讯、丰富校园文化、服务师生员工和展示学校形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积极向上、文明和谐的校园网络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是指以学校或校属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各级各类团学组织以及某工作项目、平台等名义建立、认证并作为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条 校园新媒体是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具有传播快、覆盖广、交互性强、影响大等特点,在新闻宣传、舆论引导、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所有校园新媒体平台都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足于教育事业及学校改革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三条 按照党管媒体原则,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对学校各级各类新媒体平台进行统筹管理,牵头制定新媒体建设管理制度,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对各级各类新媒体平台的运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

第四条 校内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和发展运用,从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角度出发,不断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丰富育人手段,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内容审核监管等工作,形成新媒体工作合力。

第二章  建立与审批

第五条 以学校名义建设的官方新媒体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营。除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外,其他部门不得以学校官方名义(即单独冠名为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重庆二师、重二师、二师、CQUE等)建设新媒体平台。

第六条 学校对新媒体的建立,实行审批制。确因工作需要需开通新媒体平台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各级各类团学组织以及某工作项目、平台等,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新媒体平台建设审批表》,由所在(属)单位负责人(二级学院为党总支书记,机关职能部门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机关职能部门还需由所属党总支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建立运营。

第七条 校园新媒体的名称原则上应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或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要有明确的内容定位和服务对象,注重特色发展,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及所属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各级各类团学组织以及某工作项目等名义建立并运营各类新媒体。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校园新媒体按照“谁建立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各新媒体主办单位的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机关职能部门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新媒体建设和管理。新媒体主办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工作责任制度、落实工作队伍及人员培训制度、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确保所属新媒体健康有序地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  学校对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建立运营的官方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和运营;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建立运营的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各级各类团学组织、年级和班级以及各工作项目、平台等建立运营的新媒体为三级平台,由所属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以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日常信息交流和沟通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实行创建人负责制,发布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内容发布者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并由创建人所在单位加强日常管理。学校按年度对校内各级新媒体进行审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所属学院、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对审核不合格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

第十一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经审批同意建立的校内二、三级新媒体平台,须在成功创建5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新媒体备案登记表》,由所在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机关职能部门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并署名,加盖学院党总支(部门)公章后(机关职能部门还需由所属党总支签署意见),报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备案。对于本办法公布前已投入运营的新媒体,须按此要求补充填写并提交备案。若新媒体平台名称、功能定位、指导老师、后台管理人员、链接地址、维护方式等发生变更或者停办媒体时,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牵头成立校园新媒体联盟,不定期组织各级新媒体进行沟通协调,组织评优和评奖,开展新媒体运营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校内各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和融合。根据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整体需要,在一级平台上转载各二级、三级平台上的优质稿件,联合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促进校园新媒体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学校新媒体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四章  内容发布与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校园新媒体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信息公告以及与师生员工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各方面建设成就,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

第十四条 校园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信息发布相关规定,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不断提升文化内涵。除学校一级平台外,其他各级新媒体平台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信息数据、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任何新媒体平台要严格遵守国家新闻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除经授权外不得随意发布(转发)时政新闻和其他媒体相关新闻信息,严禁发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和涉密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五条 校园新媒体平台要建立规范的内容发布审查机制,充分预判发布内容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按层级权限严格执行“先审核后发布”的工作流程。学校一级新媒体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负责人进行审核,特殊信息由学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审核。各二、三级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由所属学院党总支负责人(机关职能部门为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相关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审核时,需指定所在单位班子成员进行审核。各新媒体平台必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发布与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校园新媒体内容发布实行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严格按照学校党委的整体部署,充分发挥各自的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首发关系全校师生员工或校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监督的重要信息时,如大宗招标信息、人事招聘信息、招生信息等,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通过一级平台进行发布。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危机应对,需要及时主动发布信息时,须按照学校相关工作程序,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由学校一级平台统一发布。相关新媒体平台经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网络工作部同意后,可对相关信息进行转发。

第十七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各单位要加强对发布内容的日常审核管理,高度重视思想导向、网络舆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当信息已发布的,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报告,第一时间进行妥善处置,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于出现损害党和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新媒体平台,学校有权责令其整改或关闭,并追究采编人员、审核人员和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若情节十分严重,违反法律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新媒体平台主管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妥善保存、定期更换登录口令,不断提升新媒体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账号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如发现存在冒用本单位或组织名义的新媒体平台,应及时向新媒体平台提供方举报以便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学校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

第十九条 各类新媒体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报学校信息中心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