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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


序言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创始于19543月成立的重庆市中学教师业余进修学校,197310月更名为重庆市教师进修学院。19847月,在重庆市教师进修学院基础上,原重庆第一师范学校高等教育师范专科班、重庆第二师范学校、重庆第三师范学校并入,组建重庆教育学院。20123月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学校办学宗旨,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明确学校及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英文全称:Chongqing University of Education,英文缩写:CQUE。学校域名:www.cque.edu.cn。学校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教路1号。办学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教路1号、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

第三条学校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利和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若因故校长缺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并依法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基本条件保障和政策支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五)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

(九)法律法规未禁止且不违反学校办学宗旨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自由和民主管理;

(五)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学校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

(六)依法公开信息,接受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学校主要面向现代服务业,以应用型为办学定位,遵循锲而不舍止于至善的校训和负重自强创新求真的校风,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着力培养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以学科专业建设为基础,大力促进师范与非师范相互融通、多学科协调发展,产学研紧密结合;以围绕服务0-12岁儿童成长发展,构建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一体化机制为特色发展方向,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

第十条学校依法开展全日制与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持续发展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优化专业设置,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形成以教育学为主,经济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二章教职工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是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平等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按时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学习培训进修,提升业务素质;

(七)依法依规就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自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为保障教职工权利和义务,实施以下制度:

(一)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制定校聘岗位的选聘条件、岗位职责和聘期等,依法进行聘任;

(二)实施履职评价制度 制定聘期岗位履职评价办法,评价结果作为岗位续聘、晋升、调整、退出、确定薪酬待遇和进行奖惩的依据;

(三)实施收入分配制度 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统筹兼顾等原则确定各类岗位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

(四)实施权益保障制度 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工会、教代会等组织和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保障教职工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环节,遵从学术规范,遵守学习纪律。

(三)依法依规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为保障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以下制度:

(一)实施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注册、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降级、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和授位等进行管理。对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及学生,实施相应管理。

(二)实施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实施学生资助救济制度。依据相关规定,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依法支持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四)实施学生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和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保障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改善办学条件和加强教学资源建设,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文化体育设施、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与创新创业、就业指导等相关服务。保障和支持学生社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其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内部治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办学,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一节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依据党章规定,通过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学校党委依据上级要求设立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按其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收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一条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议事规则、运行制度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术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和学科资源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评价标准及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争议处理规则等学术事务进行审议或审议后直接做出决定;

(二)对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做出学术评定;

(三)对学校在决策前有关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应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及其成员按照其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承担相关职责。学术委员会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学院(系)和重点研究基地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设置本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各依其章程及议事规则,对专项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并管理和协调学校相关事务,与学术委员会共同促进教授治学的实现。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校教代会报告工作。学校设立校、院(系)两级教代会。

第三十七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校、院(系)两级工会组织。各级工会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双重领导。

第三十八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设立校、院(系)两级学代会。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是学代会的执行机构。

第四十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等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精简高效、权责相称、事财匹配的原则,根据办学规模和需要,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数和领导职数内,科学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研究机构、群团组织及附属机构及领导职数。

第四十二条各类非教学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代表学校实施专项管理职能及公共服务工作,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分管校领导具体指导下,负责本部门人员岗位职责的制定与考核,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预算内经费的分配与管理、重大改革事项的策划与推进、跨部门协调机制的参与以及日常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据学术委员会决策咨询建议,建设校级统筹的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文化建设平台。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设的专门或专项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组织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节学 院(系)

第四十五条学院(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调整或撤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院(系)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学院(系)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进行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等,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建设师资队伍,根据学校规定,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支持教师发展;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组织学生活动;

(六)编制学院(系)年度经费预算草案,执行学校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科学使用办学资源;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对不属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属行政工作的,由院(系)务会议决策,属党务工作的,由党总支委员会议决策。

第四十八条学院(系)党总支委员会是学院(系)的政治核心,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组织党总支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学院(系)的思想政治工作、统战群团工作。

第四十九条院长(主任)是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系)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向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院(系)党政负责人根据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并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沟通机制。

第五十条学院(系)设置学术委员会。学院(系)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行使对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一条学院(系)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职工通过二级教代会依法参与学院(系)事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院(系)可根据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经学校审批,设立系、部、教研室、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资产、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经费以政府财政补助收入和教育事业收入为主,并积极拓展经费筹措渠道。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跨年度平衡、集中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实行经济责任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安全保障。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是指学校占有的、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确保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体系,探索后勤管理模式改革,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信息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要。

第五十九条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公开师资队伍建设、资产经营管理、财务运行状况等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促进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共建共享,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一条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加强产教融合,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和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力量代表组成。

学校董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办学质量保障、对外合作交流、协同创新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一定时段的毕业、结业、肄业的受教育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收接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拓展办学资源,全面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五条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努力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重要研究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十六条学校积极拓展校地合作渠道,争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等参与和支持学校办学,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呈圆形,主色调为蓝色,象征学校师生团结一心追求圆满和谐。校徽中央为抽象的凤凰图案配以学校中文名称,凤凰的苍劲羽翼和飘逸形态寓意学校展翅高飞、开拓进取。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蓝底白色图案,旗上所印图案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校徽图案,一种是中文加英文校名。

第七十条学校校歌为《我们筑梦的家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513日。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自主管理和履行大学职能的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师生员工都必须遵守章程规定、保证章程实施、维护章程尊严。

第七十三条学校加强内部监督,指定专门机构检查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五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学习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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