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学院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


教师教育学院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与规范本院教研室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校行办〔2013〕114号)文件,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项教学与科研工作以及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都以教研室为依托加以贯彻落实。

第三条  教研室活动中涉及人、财、物等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向学院提出建议,由学院决定和安排。

 

第二章   教研室工作任务

第四条  教学工作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负责制订或修订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二)落实各课程的教学环节,统筹安排教师的各项教学任务。

(三)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或编写适合的教材。

(四)负责本教研室所开课程的教学考核工作。

(五)负责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学生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

(六)在教师制订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教学日历、备课与讲课以及相互听课、组织公开课、教学检查考核、教学总结等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保证各项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七)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组织教师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等方面进行研究,优化培养方案。

第五条  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

(一)定期举行教研活动,有计划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二)每学期至少组织公开课(研究课)1-2次,并要经常性地组织教师相互间的听课,及时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检查改进教学工作。

(三)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的意见并及时汇总分析,讨论教学改进的措施。

(四)每学年对课程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按照市级、院级精品课程评估要求进行自评。

(五)组织或参与校内外教学业务交流活动,包括教学观摩、学术讲座、专题研讨等。

(六)做好各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与组织实施、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学论文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一)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确定稳定的科研方向,积极承担纵向、横向各类科研课题和科技服务项目,交流最新学科动态和科研成果。

(二)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发挥教师的专长和学科的优势,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探索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途径。

(三)参与校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为学生举办学术讲座。

第七条  师德教育

配合学校、本部门开展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等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活动,协助做好本教研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队伍建设

(一)配合学院抓教师队伍建设,着力抓好教师教学与科研业务素质的提高工作,具体落实学校青年教师导师制,发挥传、帮、带作用,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功。

(二)根据学校和本院师资建设规划总体要求,按照学科发展和开设课程的特点,师资基本结构状况等,制订师资培养计划,做到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定措施,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稳定有序。

第九条  教学档案建设

注意收集、整理好下列档案资料,并按规定移交。

(一)教研室学期工作计划(含教研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教学研究讨论记录及资料;

(三)教学检查分析、总结材料;

(四)教师听课记录表(本);

(五)科研学术交流及教师个人的科研成果等材料;

(六)各类教学文件;

(七)本教研室组织活动的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十条  会议与研讨制度

教研室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教学研究活动,学习教育理论、交流教学经验、探讨教学方法;每月至少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处理教研室工作中需集体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听课制度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应随机听课至少听12节,并有记录。(教研室成员相互听课每学期至少2次)每位教师相互听课每学期不少于8节课。教研室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教研室人员均应参加。听课后,应组织评议或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集体备课制度

凡属于课程教学或教材内容中的新问题、新疑点,课程教师认为有必要集体商讨,则应组织集体备课。如有多位教师承担同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集体备课。

  第十三条  试教制度

初次担任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在正式讲课前,应进行试教。经教研室评议通过,才能正式上课。 

十四条  检查汇报制度

加强各项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和经常性检查,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应组织全面检查。定期向院领导汇报本教研室工作,并接受学校和本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责任与奖励制度

教研室的教师必须按时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请假的,需向教研室主任请假。如无故缺席2次及其以上教研活动的,取消教学考核优秀资格。教师每参加一次教研活动,教研室主任应做好工作记录和参会人员记录,部门根据提交记录按照5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及其职责与权利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的聘任

(一)教研室设主任一名,特殊情况可设副主任。

(二)教研室主任应当由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并有一定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

(三)教研室主任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学校。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与权利

(一)主持教研室工作,对本教研室业务工作负责。

(二)检查开课准备情况,安排本教研室开学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教研室教学与科研工作规划及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

(四)组织本教研室人员完成学校和本部门下达的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定期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进度。

(五)主持专业建设、课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