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5〕98号)《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重二师发〔2017〕31)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重二师发〔2017〕127号)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对我校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确定如下: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财政统发工资全额发放,基础绩效停发,考核绩效按请假天数停发,同时按照本人基础绩效的60%预发“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不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由所在部门每月以领条的形式发放,领条事由为“产假生育生活津贴预发”,部门领导签字,交由人事处从学校保险费用支付。
3、产假期满,经人事处核算后若产假期间实际工资待遇(财政统发工资+预发生育生活津贴金额)总额高于生育保险核定的生育生活津贴金额,则以实际工资待遇为准;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总额低于生育保险核定的生育生活津贴,则由学校保险费补足差额。
4.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相关等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报销,不纳入生育生活津贴总额计算。
5.生育保险的报销具有时效性,请产假人员按照计生办的规定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若因个人原因导致上级有关部门无法拨付生育保险的,学校将扣回预发的产假生育生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