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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年09月02日 22:42  点击:[]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校行办〔201538

 

 


关于印发《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临时聘用  管理办法  通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5319

 (共印4份)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临时用工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护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一)因工作需要,受学校所属单位聘用并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非事业编制的临时聘用人员。

(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退休返聘人员、校外兼职人员、一事一聘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人事处代表学校负责临时用工的宏观管理,指导用工部门的相关业务;用工部门负责临聘人员的招聘、工作安排、管理考核、社会治安、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经济责任等具体工作。

(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临时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计划用工,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计划用工,按精简高效的精神,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临时聘用岗位。

三、工作程序

(一)计划审批。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临时用工的计划采集,其中由学校统一或部分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计划需待批准后执行。

(二)部门招聘。用工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招聘:

1、岗位公布。用工部门面向社会公布拟聘岗位、招聘条件、薪酬待遇等。

2、应聘报名。应聘人员须达到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工作负责,具备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其中从事膳食、卫生、财会、高空作业等岗位的临聘人员,应符合从业所需的身体条件和从业资格。

(2)临聘人员的年龄原则上男性为18—60岁,女性为18—50岁。

3、部门考核。用工部门按照“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组织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4、用工体检。用工部门应组织拟聘人员参加岗前体检,体检合格者方能聘用。

(三)合同订立。用工部门与确定聘用的人员须按以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用工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临聘人员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用工部门和临聘人员应共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3、用工部门与临聘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审核备案。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终止,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1、劳动合同订立后,用工部门须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报人事处审核、盖章。

2、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用工部门须及时将相关资料报人事处备案。

四、薪酬待遇

(一)临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按用工部门和临聘人员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

(二)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险等由用工部门组织申报,人事处集中办理。其中单位缴纳部分按临聘人员的经费支付渠道支出,个人缴纳部分由用工部门代扣代缴。

五、日常管理

(一)用工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坚持依法用工,合同管理。

(二)用工部门要及时组织临聘人员学习岗位职责、《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外来人员治安管理办法》、《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用工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等,并将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三)临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办法,若因违反造成的后果概由本人负责。

(四)用工部门因违反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的劳动纠纷,由用工部门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

六、附则

(一)学校授权人事处对临时用工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和督查。

(二)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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