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一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提交《事故伤害报告表》和《住院申报表》。
《事故伤害报告表》:两份,一份交南岸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一份交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住院申报表》:交交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程序二 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1、首先提供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可查询);
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盖章的工资表、工作证,招工、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病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份及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注意的事项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时,“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所填内容是否真实。“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报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齐全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受理。
3受伤害职工本人需委托亲属或其他人来申请工伤认定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法律工作者需提供律师证件及所函。
4、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程序三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伤情治愈或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三)、被鉴定人照片;
(四)鉴定人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等资料;
(五)、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应服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安排,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反之,视为拒绝接受鉴定,用人单位无故不到场参加鉴定的,不影响作出鉴定结论;
三、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对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
程序四 工伤保险办理
工伤职工待医疗期(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劳动行政部门查询)满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待鉴定完毕后,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每月21-30日内)
(一)《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伤认定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书》
(四)《事故伤害报告表》
(五)门诊或住院期间的各类审批表,包括《住院申报表》(需单位盖章)、《特殊情况审批表》、《特种药品或项目审批表》、《转诊转院审批表》等
(六)《医疗费结算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门诊或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包括:病历首页,首次病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和住院期间的各类放射报告单)
(八)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
(九)药品处方原件,放射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十)住院费用总清单
(十一)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送明细表
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62835113 62837207
工伤认定部门:南岸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62921377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25号
市劳动鉴定中心:综合科63080292 鉴定一科63083001 二科63083012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星光5路3号(中兴园区2号楼3楼A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