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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监察法】充分发挥司法协助的作用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10-16点击数: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C市银行高管Z某涉嫌贪污罪,把银行资金转移至境外,并潜逃A国。该市监察委员会通过省监察委员会,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报送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后,通过司法部向A国提出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A国通过调查发现,Z某在当地出手阔绰,痴迷赌博,当地赌场甚至专门安排直升机接送其出入赌场。由于我国与A国尚未签署引渡条约,A国无法直接向我国引渡Z某,但同意移交Z某有关跨境转移资金和移民欺诈的证据线索,并将800余万美元赃款没收后全额返还中方。

A国以洗钱罪起诉Z某前,考虑到主要证人和洗钱上游犯罪证据在我国,A国向我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根据A国请求,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向A国提供了超过10万页的证据材料,包括Z某涉嫌国内贪污犯罪证据、跨境转移资金凭证、办理虚假婚姻手续等。3名中方证人自愿赴A国作证,A国免费提供往返机票和食宿。同时,A国检察官经该国与我国的司法协助渠道来华,对主要证人取证,并把所有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后带回A国。

A国针对Z某的庭审程序持续了6周,陪审团商议了3天。最后,陪审团认为对Z某的各项指控成立。Z某被判处20年监禁。根据A国法律,Z某服刑完毕后,将经非法移民遣返程序,被遣返回我国。

【解读】

监察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几种基本形式,包括司法协助合作。这种司法协助主要是指刑事司法协助,其性质属于互助,办理部门分为中央机关和主管机关。中央机关也称对外联系机关,负责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发挥对外沟通联系的作用,目前主要是指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和公安部。主管机关负责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实质审查,既指审核本系统对外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也包括督促、指导、协调本系统办理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必须基于调查权,有涉外调查取证和执行外国司法协助请求的职能,涉及普通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司法协助主管机关是公安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协助主管机关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汇总审核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并通过有关中央机关对外提出,同时办理外国有关司法协助请求。

刑事司法协助分为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有域外调查取证、资产追回、送达文书、信息交流等。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被判刑人移管等。截至2018年8月,我国与52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62个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14个国家签署了被判刑人移管协议,与加拿大签署了资产分享协议。在Z某案件中,我国向A国提出了查找Z某下落、调取银行账户信息和房产登记等资料以及冻结返还涉案资产等刑事司法协助请求,A国据此向我国提供了有关材料并返还了800余万美元赃款。针对A国为起诉目的向我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协助安排了证人作证。

在司法协助程序上,C市监察委员会向A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前,根据有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撰写了司法协助请求文书,并经省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层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收到材料后,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条约进行审查,符合我国法律和有关条约规定、材料准确齐全的,通过有关司法协助渠道,将上述材料一并转递A国中央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时,对不符合我国法律和有关条约规定或者材料不准确齐全的,按原路径退回提出请求的C市监察委员会补充或者修正。

国家监察委员会收到A国转递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依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且所附材料准确齐全的,通过省监察委员会转交C市监察委员会办理。对于不符合我国法律和有关条约规定,通过接收请求的途径退回A国不予执行。对所附材料不准确齐全的,要求A国予以补充和修正。C市监察委员会收到转递的外国请求书后,按照我国法律和有关条约规定安排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以及有关材料报省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再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司法协助请求执行结果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请求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结果,通过有关渠道转递给A国。

                                                                                                     ——摘自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