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重二师委发〔2021〕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师生员工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与高效转移转化,有效地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技〔2020〕1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19〕4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署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对成果进行转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任为校长,副主任为分管科研、资产、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科研、资产、财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学校负责科技成果的培育、登记管理、宣传展示、转移转化、收益管理、统计报送等工作。
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知识产权处置等事项的审查备案。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入账、转化奖励发放、相关税费的扣缴等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和管理规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负责为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持有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并行使股权管理。
完成人所属二级单位(简称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初审及管理工作,对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方进行尽职调查,做好所属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日常管理等。
学校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关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纪检和监察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资金,其资金来源于学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享有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部分、各级政府部门的成果转化资助。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孵化、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转化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形式有: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学校通过权益让渡的方式赋予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赋予完成人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凡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在需要转化时,学校经评估并收取一定比例资源占用费后,将成果所有权让渡给完成人或赋予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由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
第十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登记
1.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
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备案登记表》,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2. 科技成果所有权让渡给完成人或赋予完成人长期使用权
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备案登记表》和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报送所在学院(部门),上述方案中应明确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对于跨单位、跨学科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可直接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转化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协调相关二级单位进行审核。
(二)知识产权认定
科研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认定。
(三)定价或价值评估
1.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
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成果完成人和相关专家,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成果转化价格。特殊情况可由科研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以供转让和实施时参考。
2.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科技成果所有权让渡给完成人或赋予完成人长期使用权
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成果完成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初步确定评估价格。
(四)审批
定价(评估价格)小于等于10万元的,由科研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大于10万元小于50万元的,由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大于50万元的,报校长审批并报审计处审签。
(五)公示
1. 采用协议定价的,需在校内公示拟转化成果名称、拟转让价格、受让方、成果完成人奖励金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2.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在校内公示拟让渡所有权或赋予长期使用权的成果名称、受让方(使用方)、成果完成人奖励金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六)合同签订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及合同签订流程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署书面协议内容应包含: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是指许可收入、转让收入、作价投资的股权分红及股权出让等收入扣除成本(包括中介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税金等)后的学校留存部分。
第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方式按以下比例分配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
(一)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所得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10%,成果完成人90%;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进行转化的,学校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20%,并由学校资产公司代持,其余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三)学校将科技成果赋予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收取成果评估价的5%作为资源占用费;学校将科技成果所有权让渡给完成人的,资源占用费按如下比例,采取累进制计算收取;
评估总额X(万元) |
X≤300 |
300<X≤1000 |
1000<X≤3000 |
X>3000 |
资源占用费比例 |
15% |
12% |
9% |
7% |
(四)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等有重要影响、重大贡献,属国家、行业、学校优先支持领域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不受前述收益分配比例限制,最高将全部收益奖励给科研成果完成人等对科技成果产出、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
(五)其它成果转化,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具体商定。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校统一账户。经费到账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中介费用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公示等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将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现金分配,原则上不得参与股权分配。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十七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职级晋升的参照依据,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鼓励专技人员到企业进行挂职锻炼,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承接横向课题、参与合作开发等活动形成的共有科技成果,其转移转化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收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三)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收益和荣誉的;
(五)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影响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校行办〔2016〕3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