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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2016-09-22 教务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校行办【2012】2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本科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习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者;

(二)具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籍或考籍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者;

(三)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具有同等学力的其他申请者。

第三条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校行办【2012】226号)第五条第二款,平均课程学分绩点≥2.0,课程不包含通识选修课。

第四条对《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校行办【2012】226号)第五条第八款“在校学习期间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限定的对象,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且未再受任何处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批准,在最长修业年限(6年)内可恢复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特别申请: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毕业生”者;或综合奖学金一等奖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3.5者;

(三)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等赛事的相关获奖者;

(四)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本领域权威期刊及重要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五)在参与取得优异成绩的市级及以上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和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经本校本专业两名以上教授联名推荐者;

(六)毕业后获得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或者对学校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学校每年授予特别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比例不超过总授位人数的10%。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专业规定的课程全部完成或考试合格。成教学生理论基础课、公共课、专业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自考学生达到70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优良或80分以上;

(三)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且有效期在三年内;

(四)获得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两年之内。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专业规定课程未达到要求成绩,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超过四年;

(二)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高中起点”本科学生达到四门(含四门)以上者,“专升本”学生达到三门(含三门)以上者;

(三)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学习期间,受过延迟毕业、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对第六条第(二)款限定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批准,可提出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特别申请:

(一)毕业论文(设计)为优秀;

(二)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等赛事的相关获奖者;

(三)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本领域权威期刊及重要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四)在参与取得优异成绩的市级及以上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和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经本校本专业两名以上教授联名推荐者;

(五)毕业后获得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或者对学校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学校每年授予特别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比例不超过总授位人数的10%。

第八条 对未能获得学位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达到第五条要求,符合授位条件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申请,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后,由学位办公室通知补授学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第九条 学校学士学位的审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行申请制,学校学位委员会授权院(系)分学位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二)申请者本人向所在院(系)分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分学位委员会成立专门的学位审核小组,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有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分学位委员会评审;

(四)各分学位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做出是否授位的初步决定,产生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分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本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

(六)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分学位委员会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和会议纪要,报请校学位委员会复核审议通过后,形成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七)经校学位委员会复核审议形成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册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市学位办备案。

第十条对授予学士学位的特别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对照特别申请条件提出申请,说明特别申请理由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院(系)学位审核小组;

(二)院(系)学位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申请书、相关材料(复印件)和审核小组意见等一并报分学位委员会审议;

(三)分学位委员会在会议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接受申请形成意见,对不接受其申请的,给予申请者本人回复;对接受申请的,将有关材料和会议审议记录一并交校学位办公室;

(四)校学位委员会对特别申请者逐一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者视为通过,准予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对已做出授予学位决定的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由学位办公室通知被撤销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一)在申请学士学位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经查实者;

(二)经核查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 依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受学生的申诉。

第十三条 对未获得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委员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况属实,将给予纠正并对责任人提出批评。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由学位办公室出具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2-2015级本科学生。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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