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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缓考、补考补充规定
2017-03-31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完善学生学业考核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现对学生缓考、补考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一般不允许缓考。

第二条 因生病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考前提前办理缓考手续。

1.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需在考前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并持二等甲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由校医务部门核实后,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

确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的次日内凭诊断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及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的,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2. 重修、补修课程与正常考试课程时间安排冲突的,可在考前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申请正常考试课程的缓考。

3.校内考试与校外考试安排冲突的,原则上应以校内考试为重,确要申请缓考的,应由学生提供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三条 学校不单独组织个人缓考考试,缓考可与该门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学生也可跟随低年级该门课程参加考试或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四条缓考按正常期末考试成绩记载,最终成绩的评定办法应与原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的课程成绩评定办法相同。有平时成绩的,最终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和缓考卷面成绩组成,平时成绩由该课程的原任教师提供。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不能申请缓考。

第六条 补考成绩评定;最终成绩的评定办法应与原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的课程成绩评定办法相同。有平时成绩的,最终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和补考卷面成绩组成,平时成绩由该课程的原任教师提供。补考成绩合格的,绩点仍按1.0计算。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全体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参照此规定办理。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务处于201733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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