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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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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学期通识选修课选课的通知
2017-08-30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学期通识选修课选课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我校教学计划安排,现将2017年秋季学期通识选修课选课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做好本院学生选课指导工作。

一、选课对象及选课学分限制

1.通识选修课选课对象:2014-2016级本科生和2015-2016级专科生

2. 选课模块及学分限制:按各自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二、选课方式

学生须通过登陆正方教务管理系统,输入本人用户名和密码,在选课页面进行网上选课。(注:若密码丢失,可由辅导员登陆正方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1.各系学生校园内网选课地址: http://10.2.15.40

2.学生校园外网选课地址:http://183.230.3.6

3.选课操作流程:

登录正方教务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择“网上选课”->选择“通识选修课”->进入选课页面->在参选课程前面的选课栏处点击左键->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选课。(注:如果要查看参选课程或任课教师的简介,可以点击对应的课程名称或教师姓名进行查看。

三、选课时间

1.选课时间:2017947:00-1424:00

2.选课时间具体说明:

 

 

 

选课轮次

阶段

选课规则

选课对象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第一轮

第一阶段

每个学生只能选一门课程

2014-2016级本科生、2015-2016级专科生

94

700

95

1600

第二阶段

本学期计划选修2门课程的学生可选择第2门课程,每个学生所选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2门。

95

1600

97

1200

第二轮

补选及本学期计划选修2门课程的学生可选择第2门课程,每个学生所选课程总数不得超过2门。

1.第一轮第二阶段选课后,所选课程达不到开课条件被退选的学生(第一轮选课结束后教务处通知相关院系);

2.需要选择第二门课程的学生。

97

1600

98

1200

第三轮

试听后个别调整

开学第二周试听后,因特殊原因需退选或改选的学生。

912

900

914

2400

 

四、其他说明

1. 选课门数:每个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学生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课,不能多选、乱选。同时,应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通识选修课学分要求,合理安排学习。

2. 选课前准备:学生选课前必须认真学习学校关于学分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专业的培养计划、通识选修课的学分要求;91900后,学生可以提前登陆选课页面查看本学期所有开设通识选修课的情况,并可以通过点击课程名称及教师名称来查阅对应课程的内容简介及授课教师的详细信息。

3. 网络通识选修课说明:本学期网络通识选修课共12门,选课不限校区、学习时间及地点。学生只需登陆指定网址,在网上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即可获得相应学分。一般该类课程的成绩是由在线学习成绩、在线讨论成绩、期末成绩等三部分组成。918—20日为教务处给选课学生在学习网站上申请学习账号及注册的时间,其具体的学习地址、学习操作手册和开课事宜请关注校园网教务处主页的教务通知。

4. 选课时间说明学生务必在系统规定时间按时完成选课。第一轮第二阶段完成后,选课人数达不到开课要求的课程将被取消开课,届时第一轮选了该课程的学生需在第二、三轮中重新选课。具体事宜请关注校园网教务处主页上相关选课调整事宜的通知。

5. 选课结果查询:选课期间,学生可进行退、改选。201791424:00选课系统关闭,选课结果生效,教务处不再受理补、退、改选,学生可随时登陆正方教务管理系统查询选课结果。因学生个人原因错过相关选课时间的,由学生自行自负。

6.关于毕业生的选课说明:各院系请提前对2018届毕业班学生的通识选修课学分进行预审,建议该部分学分未够的学生尽可能在本学期完成相关课程的修读,以免到下一学期选读时影响其毕业生资格审查。对于需要补修通识选修课的已毕业学生,请于9149:00-12:0014:00-1700携带个人身份证到南山校区行政楼教学服务大厅考试中心进行补修报名及缴费。

7. 课程管理:  ①学生须按指定时间、地点上课,不得随意更换课程、擅自跨班听课。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改、退选手续又不参加正常的教学环节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凡未进行网上选课而去上课,即使考核通过,所得成绩亦无效。选择了网络选修课的学生,应密切关注所选课程网页上的相关通知和学习要求,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均会对课程最终成绩造成影响。任课教师无权自行接受学生的选课或退课,所有选课以系统的选课结果为准。

8. 如有疑问请咨询教务处考试中心庞老师,咨询电话:61638061

                                              

教 务 处(通识教育部)

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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