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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教师201521   

2018-01-18 10:2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25日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重庆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渝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学历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六条  2015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和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和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者,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复习、备考。

第九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目前重庆市暂时采用纸笔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不笔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

第十二条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学科。

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4个学科。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小学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品德(社会)、美术、音乐、体育等8个学科。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市自主命制,学科考试大纲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定本市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两次,其中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举行,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举行(具体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考生请及时关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的最新公告)。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需提供报名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名审核,确认报考信息。

第二十条   市教育考试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考试院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市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全面负责全市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工作;

(六)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点与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政策宣传、考官推荐,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设置考点的相关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市教育考试院的安排,负责相关区域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面试组织实施工作。相关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在市教育考试院指定的考点集中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和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如符合我市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试点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的考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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