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精神,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即审计对象,是指各二级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调动、免职、辞职、撤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和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的常规审计及审计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经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审计实施时间分为三种类型:即:任期届中、任期届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任期届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

() 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时的经济责任审计;

()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在工作岗位变动或因退休、辞职、退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时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审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审计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副处长兼任。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办法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办法、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是否依法依规履行财务经济管理职责;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是否根据《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十一)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十二)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十三)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十四)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五)校领导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单位和本人是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校领导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建设工程经费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

()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

()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如何;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一)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十二)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十三)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四)校领导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后勤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授权管理的财产物资等各类资产状况如何,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情况;

()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足额向学校上缴有关费用和利润;

()与所属经济实体和外单位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一)校领导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校办产业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贯彻执行《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对校办产业的管理情况;是否依法经营;

()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校办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效益如何,有无重大的决策失误;

()各项合同、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 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有无违纪违规和违法问题;

()校领导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院、系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所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校领导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其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足额纳入学校收支两条线及预算管理,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制度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所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校领导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方法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或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一般应在领导干部离任之前3个月提出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召开干部见面会或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1个月左右完成审计调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收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及时向审计处提供任期内的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履行财经管理职责和经济责任的个人述职书面报告;

()任期内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单位的基本情况:

()按任职期限清理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清单、库存物资盘点清单、结算的财务报表、编制的会计汇总表、资产负债及损益表、任职期内单位的所有会计帐册、帐簿、凭单、报表、财务预算(计划)书、财务决算表及会计电算化软件等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等;

()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等;

()任职期内的经济目标责任书和尚在执行中的经济合同书、协议书及其附件等;

()任职期初和任职期末办理财务交接的有关财务资料与手续;

()重大工作成绩、奖励或重大经济损失、处分的有关文件或说明材料;

()审计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审计原则要求,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实事求是地进行审查取证,客观评价工作业绩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终结,审计人员整理审计资料,编写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初稿送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接到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对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复核,必要时可再次听取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申诉或组织审计人员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人根据审计人员报送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定审计报告,并将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提交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将经校领导批复后的审计报告送组织人事部门进入干部管理档案,作为考察干部的参考依据,必要时可抄送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经审计,若发现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审计处理。对应由被审计干部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由审计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违反财经法规、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门可以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将酌情给予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校内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特殊情况下,审计处可提出建议,报经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业务由审计处归口办理并负责其复核验证工作。委托社会审计的费用,原则上由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一条  校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领导机关决定并实施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