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学校深化综合改革、实施整体转型、加快本科建设的重要时期,为充分调动学校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按照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党风廉政建设项目”关于出台《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的要求,遵循《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二级部门和党员干部在先行先试、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容错主要指在事件完结后对其减责或免责,纠错主要指在事件推进过程中对其纠偏。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二级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的实施主体和容错纠错的认定机构为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容错纠错具体事务。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六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部在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

(一)在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事先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推进学校改革和创新中,先行先试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学校工作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师生中,因偏重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上级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校园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的;

(八)在化解难于调和与周全的矛盾,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在改革创新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 容错必须具备以下六项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市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或者属于干部职权范围内的;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各二级部门或当事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填写容错纠错申请表向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

(二)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纪委办、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容错情形,满足必备条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申请部门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初步研判,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必要性、民意认可、获得感等相关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纪委办、监察处应当作出容错与否的建议,报学校纪委会讨论决定得出结论,并于申请者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纪委会结论反馈给申请部门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关怀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纪委办、监察处要关怀干部,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帮助其查找问题原因,增添措施、改进工作。

第三章 纠错的实施主体和办法

第十一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但达不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行为,应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各级领导班子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坚持抓早抓小,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纪委办、监察处按照党员干部所犯错误、过失的性质,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廉政风险预警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纪委办、监察处应灵活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减轻处理。

第十二条 纪委办、监察处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部门或个人初核后,应报学校纪委会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查处、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的行为和干扰改革创新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三)党员和监察对象诬告陷害他人的,按相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必要的组织处理,并点名通报曝光;其他人员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会作出容错纠错认定后,及时将认定结果送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

(一)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干部资格、提拔任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不受影响。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学校党委、行政和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委办、监察处应当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纪监督,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提出容错建议报学校纪委会决定,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三)学校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分别对待、谨慎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容错申请表(党员干部)

附件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容错申请表(单位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