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补充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推动教师持续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升教学业务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实际,现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评教标准
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修订完善,修订后的评课标准详见附件。
二、学生评教
(一)学生评教分数在课堂教学评价总成绩中的占比为50%。
(二)合理设置学生评教分数区间。
(三)继续推进“3次过程性评教”的规定,倡导教师开展随堂定性评教,及时听取学生学习建议意见。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评教、正确行使权力。
三、二级学院评教
(一)二级学院评教分数在课堂教学评价总成绩中的占比为50%。
(二)二级学院评教成绩原则上由“同行评教”和“教学管理指导组评教”构成。其中,“同行”原则上是指教研室(或课程群)成员;“教学管理指导组” 原则上由学院领导、督导小组、学院教指委、教学秘书等组成。
(三)“同行评教”成绩和“教学管理指导组评教”原则上各占25%。
(四)“同行评教”原则上需建立在相互随堂听课、上公开课、示范课、磨课和专题教研等活动的基础上,可相互评分,以平均分作为评教结论。
(五)“教学管理指导组评教”的内容在评价课堂教学质量的同时,可适度包括教师完成教学工作的过程情况,含课前准备、课后辅导以及安排的其他教学工作任务等。
(六)学院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评教实施细则,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实施细则中,应将性质或类别相近的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比较,并适当考虑新开课程、承担新课、不同类型课程、多头上课等因素。
四、评教结果应用
对于新入职教师采用2年保护期。在保护期内,新入职教师可不参与评教结论排名(自愿申请参加除外)。
五、本规定自2019年春季学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