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以及《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3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我校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四)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资金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价对象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同预算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专项资金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或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七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追加或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八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
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第九条 财务处和主管职能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式分为学校组织评价和预算部门自我评价。被评价部门按相关要求完成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等第三方实施。学校相关部门应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评价是指项目绩效评价由学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小组在学校分管财经工作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处牵头相关责任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的拟定和修订;牵头和组织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校内外专家完成绩效评价考核,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引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评价。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分为财务指标评价和业务指标评价两大模块。财务指标评价由财务处组织实施,业务指标评价由学校资金使用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基本程序为:学校在年初下达专项预算时即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资金性质等因素确定当年纳入绩效评价的专项范围。在确定了绩效评价的专项资金后由预算资金使用部门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专项项目按计划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以内(含第30工作日),预算资金使用部门填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连同相关支撑材料报财务处,财务处完成财务指标评价内容和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完成业务指标评价内容和报告。各项评价内容汇总后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小组,审核后上报。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学校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或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除通报批评、责成项目单位整改外,在下一年度申报专项时学校将调减经费或不予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