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规范公务出差行为,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14〕39)号,按照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市外出差前应当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市外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2),各部门应当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出差审批按照下列分级审批办法执行:
(一)学校主要负责人出差实行交互审批,其余校级领导出差按照党群和行政系列分别由书记和校长审批;
(二)处级干部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余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使用科研课题、教学质量工程、学科建设等项目制管理的经费发生的公务差旅活动,由对口管理部门科研处、教务处等分别审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级别对应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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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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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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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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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精神,要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市外出差,住宿费标准限额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市内出差,住宿费标准限额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1)。
第十二条院士、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正教授、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标准间或单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或单间。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到主城区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到市内的其它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1)。
第十七条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主城区出差,采取凭票据实报销的方式;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
第二十条 确因校内车辆无法派出时可在校外租车,但应在合法的运营单位租车,报销发票必须加盖租车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方能报销。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手续(应明确出差事由、人数、地点、时间等主要内容)、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票等结算。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出差人员凭相关票据在学院规定范围内据实报销,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用不得额外报销,同时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出差地交通费。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到市内或市外工作挂职、支援工作,交流、脱产学习(学历教育等除外)等人员,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24元,工作时间一年以内(含一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出国学习、进修人员不执行(财行〔2013〕516号),具体标准学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报账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票据来源的合法性,票据内容完整、合规。
校内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定期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报销飞机票须附登机牌,或有出差地住宿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利用节假日,就近回家探亲的,其绕道多开支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个人自理,不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内段的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三十七条学生实习差旅费按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等出差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其出差按如下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报火车硬座(或者长途汽车、轮船三等舱),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按学校一般工作人员标准减半报销。学生出差时,确因时间紧需乘坐飞机经济舱时,需事前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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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北碚、巴南、北部新区、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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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綦江、南川、大足、铜梁、潼南、荣昌、万盛、双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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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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