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部门):
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关于个税起征点调整的规定,个税起征点由现行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1.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将按照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照新税法中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旧个人所得税税率对照表见附图。
2. 因个税起征点调整,财务处将对工资系统、个税系统及酬金申报系统进行重新设置,各单位需要申报其他收入的,请于9月28日(星期五)下班之前将申报单交报账大厅处理。
3.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劳务费),仍按原税法计缴税款。
4. 2018年年终奖发放相关事宜待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出台后另行公告。
5.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的具体操作待国务院出台实施细则后遵照执行。
财务处
2018年9月27日
附图:新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对比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