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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校行办〔2014〕2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性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确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当时最新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为标准。该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分类、确认和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等,确因教学、科研和服务工作的需要,涉及购置、制造、储存、使用、运输或废弃危险化学品,适用本制度。

学校具有直接或参与采购、制造、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危险化学品部门。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或实验的室内外场地,以下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场地。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坚持“管理规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完善逐级安全责任制,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部门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以当时最新版本的《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并适时调整)等国家相关标准为确定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职责

第六条 我校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行政处(室)/教学院(系)、行政科(室)/实验室(中心)或科研院(所)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立项许可,并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领导下,学校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处对我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制造、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并各自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卫处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审核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申请,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使用和废弃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卫处应熟悉学校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或使用的具体地点和环境,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级别和危害性质,并作好可能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技术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核准危险化学品购置、制造、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的申请,确定危险化学品及其类型、性质。对相关环节提出安全管理规范和技术要求,督促和协助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同时作好危险化学品的质量验收和登记工作;

教学资源中心负责学校教学用危险化学品日常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科研处对于归口管理的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等,负责危险化学品日常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基建处按照安全、环保原则,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协助危险化学品部门作好危险化学品制造、使用和储存地点的选址、用房和相关基础建设保障;后勤处负责相关项目的日常环保监测管理工作,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并作好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四)卫生科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部门是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的第一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部门分管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项目、课题、实验室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制造和储存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指定数量足够、具有相应资质、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

(二)负责定期组织研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针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管理、消防等知识和技术的相关培训;

(六)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档案管理,包括危险品出入库记录、使用记录、安全制度、操作规范、安全责任书等;

(七)发生安全事故时,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灾害,并立即向保卫处准确报告。

第三章 采购、运输与储存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一)购置危险化学品,由需求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保卫处审查通过,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指派专人采购;

(二)购置危险化学品,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证购买。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一)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相关准运手续;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装运,例如易燃品、油脂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同时装运等。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专车专用原则,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五)危险化学品装运过程中使用过的车辆、容器等物品,用后必须彻底清理、消毒。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一)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场地、仓库或专用存储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化学品混合存储,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操作室内。需要冷藏的危险化学品,应尽量使用冰柜而避免使用冰箱;

(二)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存储室(柜),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配备完善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三)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种类、性质等指标,分类分项储存,且不得超量储存,并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

(1)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变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的场地存放;

(2)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变质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3)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存放。

第四章 日常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部门必须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有关制度、规程、警示标志等张贴在场地的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配设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熟悉相应的安全知识,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实验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应实行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和双人双锁为核心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要做好危险化学品领用和使用的日常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使用申请报告办理领料手续。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场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数量足够且匹配的安全防护用具、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场地要建立定期检查和例行巡查制度,随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废弃物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化学废弃物包括过期化学试剂、高浓度化学废液、使用过的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包装物等。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严禁随意排放,污染环境,更不得随意出售。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场地在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必须将有害物质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项目规划,并经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处分别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部门必须将废弃物分类标示清楚,并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回收。收集容器上应清楚标注废弃物的主要成分,禁止将废弃液体和固体混合在一起。

第二十六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再由资产管理处指定或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章 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实验人员(包括在校学生、培训学员等,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人员),均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进行危险性作业或实验时,现场工作人员(含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作业和实验进行过程中,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作业间或实验室;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的,其间必须有其他专业人员代管。

第二十九条 潜在危害性特别大的作业或实验,如高压气体作业、能产生危险气体并可能危及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等,不得在普通建筑物内进行。

第三十条 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或实验,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例如工作服、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并注意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食物、饮料以及其它无关物品带入危险化学品场地,场地内禁止饮食、吸烟。作业或实验结束后,应洗净双手,并进行全身消毒处理后方能离开操作室。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场地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明火电炉,根据需要可使用密封电炉。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私自改造场地内的水电气管线等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 作业或实验结束后以及下班前,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均要仔细检查和清理现场,切断电源、气源、水源,消除火源,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巡查机制。特别是假期或恶劣气候条件期间,应安排专门值班人员定期(定时)检查并随时巡查相关场所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场地进行无关的活动。非工作需要,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场地过夜。确需要过夜的,必须提前获得危险化学品部门主管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作业、实验操作规程的行为,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并组织对违规人员及部门主管负责人重新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费用由违规部门自理。

第七章 事故奖惩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有权立即停止相关项目,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积极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经学校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检查合格并同意后,方可重新恢复。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发生人员伤害、被盗、火灾、环境污染、设施设备损坏等事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负责人、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以从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要主动配合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于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肇事者、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一贯模范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项安全制度和规范,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者;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排除险情、减轻灾害,有效避免重大人员伤害事故发生,或者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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