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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管理,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发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生宿舍电气设备的安装、电线敷设,应由电工等专业人员进行,严禁私自拆除、迁移、增设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

第四条 学生宿舍发生电器和用电线路故障,应及时报宿舍管理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拆卸或维修。

第五条 学生宿舍使用恶性负载大功率电器将自动断电。断电后,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宿舍恢复供电申请表》,通过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所在院系、保卫处、学生处审核后方可恢复供电。

第六条 严禁在宿舍存放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发热性易燃电器以及“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电器、不合格电器、劣质电器和其他自制的用电设备。

大功率电器是指学生宿舍使用的,如电冰箱、电烤箱、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器、电烫斗、电水壶、热得快、取暖器、微波炉等,以及所有功率超过800W的电器,和功率不足800W与烹饪蒸煮有关的所有电器。

发热性易燃电器是指电热毯、干鞋器等电器。

第八条 使用学校统一配备的电器及自备的电脑、网络设备、充电器、台灯、饮水机等学习生活电器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塑料等可燃易燃物,禁止插线板一板多插及串连,所有电器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拔下插头,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九条 学生宿舍应随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学生自律组织的各类检查,宿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和管理,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所用违章电器一律实行代管。

实行代管的违章电器将详细登记所有者信息,建立数据库,电器物品交由物业公司统一存放,待所有者毕业后凭《代管标签》到物业公司领取。

第十一条 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保卫处、学生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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