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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反恐 共创平安】案例讲坛

案例一

重庆两男子微信群传播暴恐音视频被行政拘留


2021年,两男子因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被重庆铜梁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2021年11月,重庆铜梁警方接群众举报,称铜梁某小区业主微信群有人发布疑似暴恐音视频。经警方审读认定,该视频为恐怖组织宣扬暴力恐怖的残暴血腥视频,应依法处理。警方在该小区将暴恐视频传播者申某、谭某查获。申某、谭某对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铜梁警方对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

据申某、谭某交待,他们在网上看到此段恐怖组织残暴血腥视频,为博人眼球,便将该暴恐视频转发到小区业主微信群。

“暴恐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警方提醒: 恐怖主义是人类文明社会的共同敌人,我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对恐怖主义保持“零容忍”。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社会要清醒认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本质及社会危害性,提高反恐怖主义意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说“不”,远离暴恐音视频,做到不信、不传、不储、不看。反恐防恐,人人有责,发现恐怖活动嫌疑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2)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3)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4)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案例二


一男子在重庆因涉嫌传播暴恐音视频被批准逮捕


2022年,一男子在重庆使用暗网下载、传播暴恐音视频,被重庆九龙坡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22年7月,九龙坡公安分局工作发现一男子陈某某(男,汉族,1998年生,山东省菏泽市人,在重庆从事快递行业)自2020年以来该人依靠“快连VPN”连接外网,使用TRO(洋葱)浏览器访问暗网,在暗网网站非法获取包括恐怖、暴力、血腥视频在内的数据文件,下载储存后经整理又上传至自建的Telegram群(电报群),供其发展的Telegram群成员交流、下载、分享。  

   经警方审读认定,相关视频为恐怖组织宣扬暴力恐怖的残暴血腥视频,应依法处理。警方将暴恐视频传播者陈某某查获后。陈某某对在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九龙坡警方将陈某某刑事拘留。因陈某某传播暴恐音视频的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现九龙坡检察院已经将陈某某批准逮捕,并拟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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